2024沪03破1185号关于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开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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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沪03破1185号关于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开会公告

公告

2024年12月30日, (略) 第三 (略) 受理(2024)沪03破1185号上 (略) 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1月15日依法指定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略) 第三 (略) 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日前,向上 (略) 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021-*;电子邮箱:*@*63.com;通信地址:上海*家嘴滨江金 (略) 117号瑞明大厦8楼)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优先债权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上 (略) 及其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移交财务账册、报表、印章等资料。

上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6日下午14: (略) 第三 (略) 第11 (略) 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上 (略) 管理人

二○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 (略) ,上海

公告

2024年12月30日, (略) 第三 (略) 受理(2024)沪03破1185号上 (略) 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1月15日依法指定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略) 第三 (略) 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日前,向上 (略) 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021-*;电子邮箱:*@*63.com;通信地址:上海*家嘴滨江金 (略) 117号瑞明大厦8楼)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优先债权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上 (略) 及其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移交财务账册、报表、印章等资料。

上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6日下午14: (略) 第三 (略) 第11 (略) 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上 (略) 管理人

二○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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