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06破33号内蒙古一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4内06破33号内蒙古一克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内蒙古 (略) 接管公告

内蒙古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内06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 (略) (以下简称“一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内06破33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金天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一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占有和管理的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略) 印章、证照、财产,配合管理人完成清算事宜, (略) 及管理人的询问。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自破产受理之日起,管理人即被授权刻制“内蒙古 (略) ”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名章,一克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一切印章均停止使用。 (略) 对外唯一代表,除管理人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加 (略) 印章的文件资料, (略) 名义对外开展的一切活动及行为均无效。 (略) 合法权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内蒙古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5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内蒙 (略) (略) (略) 北第 (略) 口路西颐景苑(皇冠明珠)商务大厦6楼。联系人:付瑶律师,电话:#;白晓东律师,电话:#。

相关法律责任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略)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略) 可以拘传, (略) 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略) 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 (略) 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内蒙
内蒙古 (略) 接管公告

内蒙古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内06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 (略) (以下简称“一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内06破33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金天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一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占有和管理的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略) 印章、证照、财产,配合管理人完成清算事宜, (略) 及管理人的询问。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自破产受理之日起,管理人即被授权刻制“内蒙古 (略) ”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名章,一克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一切印章均停止使用。 (略) 对外唯一代表,除管理人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加 (略) 印章的文件资料, (略) 名义对外开展的一切活动及行为均无效。 (略) 合法权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内蒙古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5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内蒙 (略) (略) (略) 北第 (略) 口路西颐景苑(皇冠明珠)商务大厦6楼。联系人:付瑶律师,电话:#;白晓东律师,电话:#。

相关法律责任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略)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略) 可以拘传, (略) 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略) 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 (略) 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内蒙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