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3破29号终止重整程序裁定
2023苏0413破29号终止重整程序裁定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3 )苏 0413 破 29 号之三
申请人: 江苏科 (略) 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 邹冶昂 ,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 江苏科 (略) 破产管 (略) 提出申请 , 称其制作的《江苏科豪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已经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 结合 《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 表决情况 ,税款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 , 出资人组 未表决通过且再次表决仍未通过 ,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 案 )。
本院查明:2023 年 8 月 23 日,本院根据常州丽的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江苏科 (略) ( 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 常州) 律师事务所和常州金鼎 (略) 为破产管理人 。 2024 年 10 月 18 日 , 本 (略) 的申请 , 经审查 后裁定自2024 年 10 月 18 (略) 进行重整。2024 年 12 月 20 (略) 主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 对《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 决。债权人会议对《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
案 )》 的表决情况为: 普通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均通过; 出资人 组未通过。 (略) 破产管理人与出资人再次协商后 , 出资人组表决仍未通过。
另查明:《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案)》 “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中阐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和调 整方式: (略) 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 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均已陷入困境。 在破产状况下 , (略) 全部资产 变现后已不足以清偿各类债权 , 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 , 因 此 ,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科豪新材料公 司出资人的权益实际已为零 , (略) 全体股东 的股权由重整投资人无偿受让 , 股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税费的 , 则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本院认为: (略) 破产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权人 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的有关召集、 分组及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本法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 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 , 并且其担保权未受 到实质性损害 ,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 )按 照重整计划草案 , 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所列 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 ,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三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 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 , 不低 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 的清偿比例 ,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 )重整 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 公正 , 或者出资人组已经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 成员 , 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 六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本案中 , 有出资 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法律规定的再协商后表决仍未 通过 , (略) 因资不抵债进入重整程序 , 科豪 新材料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 100% , (略) 股东权 益也就是清算价值为零 , 重整计划草案将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具 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 , (略)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的 表决情况 , (略) 重整计划(草案) 已获税款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将获得 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将由破产清算时的 0%提升至 18.95%;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 , 并且所规定的 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 十三条的规定; (略) 破产重整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 性。 (略) 破产管理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的 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 , (略) 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 批准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
二、 终止江苏科 (略) 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3 )苏 0413 破 29 号之三
申请人: 江苏科 (略) 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 邹冶昂 ,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 江苏科 (略) 破产管 (略) 提出申请 , 称其制作的《江苏科豪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已经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 结合 《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 表决情况 ,税款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 , 出资人组 未表决通过且再次表决仍未通过 ,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 案 )。
本院查明:2023 年 8 月 23 日,本院根据常州丽的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江苏科 (略) ( 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 常州) 律师事务所和常州金鼎 (略) 为破产管理人 。 2024 年 10 月 18 日 , 本 (略) 的申请 , 经审查 后裁定自2024 年 10 月 18 (略) 进行重整。2024 年 12 月 20 (略) 主 (略)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 对《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 决。债权人会议对《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
案 )》 的表决情况为: 普通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均通过; 出资人 组未通过。 (略) 破产管理人与出资人再次协商后 , 出资人组表决仍未通过。
另查明:《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草案)》 “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中阐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和调 整方式: (略) 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 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均已陷入困境。 在破产状况下 , (略) 全部资产 变现后已不足以清偿各类债权 , 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 , 因 此 ,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科豪新材料公 司出资人的权益实际已为零 , (略) 全体股东 的股权由重整投资人无偿受让 , 股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税费的 , 则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本院认为: (略) 破产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权人 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的有关召集、 分组及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 (略)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本法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 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 , 并且其担保权未受 到实质性损害 ,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 )按 照重整计划草案 , 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所列 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 ,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三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 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 , 不低 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 的清偿比例 ,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 )重整 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 公正 , 或者出资人组已经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 成员 , 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 六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本案中 , 有出资 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法律规定的再协商后表决仍未 通过 , (略) 因资不抵债进入重整程序 , 科豪 新材料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 100% , (略) 股东权 益也就是清算价值为零 , 重整计划草案将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具 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 , (略)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的 表决情况 , (略) 重整计划(草案) 已获税款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将获得 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将由破产清算时的 0%提升至 18.95%;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 , 并且所规定的 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 十三条的规定; (略) 破产重整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 性。 (略) 破产管理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的 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 , (略) 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 批准江苏科 (略) 重整计划;
二、 终止江苏科 (略) 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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