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1128破7号关于新田县创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资料移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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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湘1128破7号关于新田县创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资料移交的公告

公 告

2024年11月26日,新 (略) 作出(2024)湘1128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略) 对被申请人新田县 (略)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湘1128破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田县 (略) 管理人。

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1、新田县 (略) 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5日前持申报资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现场申报地址及邮寄地址: (略) (略) 永州大 (略) (略) 中添领域四楼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苏律师*、廖律师*。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4日上午10:00分在新 (略) 二楼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3、新田县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4、新田县 (略) 清算义务人( (略)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相应法律责任。

5、新田县 (略) 及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移交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及社保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等)等资料,逾期未提交的, (略) 理。自2024年11月2 (略) 裁定受理新田县 (略) 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 (略) 印章、证照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且无效, (略) 印章、证照等设定的权利义务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新田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1-关于新田县 (略) 债权申报及资料移交的公告(2025.1.17).pdf 下载
,新田县

公 告

2024年11月26日,新 (略) 作出(2024)湘1128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略) 对被申请人新田县 (略)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湘1128破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田县 (略) 管理人。

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1、新田县 (略) 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5日前持申报资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现场申报地址及邮寄地址: (略) (略) 永州大 (略) (略) 中添领域四楼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苏律师*、廖律师*。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4日上午10:00分在新 (略) 二楼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3、新田县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4、新田县 (略) 清算义务人( (略)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相应法律责任。

5、新田县 (略) 及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移交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及社保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等)等资料,逾期未提交的, (略) 理。自2024年11月2 (略) 裁定受理新田县 (略) 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 (略) 印章、证照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且无效, (略) 印章、证照等设定的权利义务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新田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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