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10强清1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10强清1号——浙江利斯特智慧管网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2024浙10强清1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10强清1号——浙江利斯特智慧管网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浙江利斯 (略) (略)
强制清算公告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浙10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对浙江利斯 (略) (略) (以下简称“利斯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25年1月3日作出(2024)浙10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利斯 (略)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现清算组公告如下:
一、利斯特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3月3日前,向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温州大道1707号6楼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伟,手机(略);联系人李跃,手机(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程序行使权利。
二、利斯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利斯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 (略) 、清算组的询问;
3.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4.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5.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利斯 (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浙江利斯 (略) (略)
强制清算公告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浙10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对浙江利斯 (略) (略) (以下简称“利斯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25年1月3日作出(2024)浙10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利斯 (略)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现清算组公告如下:
一、利斯特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3月3日前,向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温州大道1707号6楼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伟,手机(略);联系人李跃,手机(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程序行使权利。
二、利斯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利斯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 (略) 、清算组的询问;
3.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4.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5.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利斯 (略)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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