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1破99号接管告知书
接管告知书
(2024)宝中破管字第006号
陕西宝 (略) 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玉会、股东兼监事敬海桃、股东付建鸿: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7日以(2024)陕01破申298号之《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张静申请陕西宝 (略) (下称:宝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9日以(2024)陕01破99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为陕西宝 (略) 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 (略) 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你方作为债务人或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 (略) (略) 指定破产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向管理人承担下列义务:
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资产权属证明,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移交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人事档案资料、银行账户和现金、涉诉案件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宝中公司及相关清算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略) 可以直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略) 的实际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应配合管理人对佳诚的破产清算工作。贵方应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的上述资料。
陕西宝 (略) 破产管理人
2025年1月17日
接管告知书
(2024)宝中破管字第006号
陕西宝 (略) 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玉会、股东兼监事敬海桃、股东付建鸿: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7日以(2024)陕01破申298号之《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张静申请陕西宝 (略) (下称:宝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9日以(2024)陕01破99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为陕西宝 (略) 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 (略) 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你方作为债务人或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 (略) (略) 指定破产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向管理人承担下列义务:
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资产权属证明,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移交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人事档案资料、银行账户和现金、涉诉案件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宝中公司及相关清算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略) 可以直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略) 的实际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应配合管理人对佳诚的破产清算工作。贵方应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的上述资料。
陕西宝 (略) 破产管理人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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