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个场站新能源建设引入合作方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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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个场站新能源建设引入合作方招商项目

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个场站新能源建设引入合作方招商项目

信息披露日期:2025-01-17 至 2025-01-23

附件一.docx

附件二:评分标准(定).docx

附件三:承诺书(定).docx

附件四.:报价表.docx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个场站新能源建设引入合作方招商项目
项目编号:GP-C-ZL-*(021)信息披露期限: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3日(5个工作日)
项目情况简介:8个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公交场站,分别位 (略) 贵高速·花溪26°、杨慧万科城公交首末站、公交金阳枢纽站、黄山冲公交首末站、太慈桥公交场站、丽景阳天公交首末站、都拉营公交首末站、 (略) 西段黔春大道(桥下)公交停车场。引入经验丰富的合作方,对现有的场站进行投资、改造。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经营管理能力,可以有效提升运营效率。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或合作方: □是 □ ■否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是 □ 否 □ 未安装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合作期内, (略) 改革、合并、重组、注销、破产、 (略) 、国资委、政府等上级部门提出要求或者合作场地需要更改规划或者被征收等原因,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合作方部分或者全部充电场站的合作,并启动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以合作协议书签订为准。
2.除非本项目合作协议书另有规定,未得到招商的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3.合作方不得对地块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合作方不得将本项目合作协议书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 (略) 置给第三方。
4.经营合同到期或因合作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合作方将以届时场地现状返还招商方,若因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发生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意向合作方需前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合作方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在项目运营合作期间,将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 (略) 、公交新能源车辆服务费定价标准、项目年度公交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费净收益结算方式、项目合作协议书等事宜。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合作方性质■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建设内容及要求1、项目对8个场站进行改造与建设,且场站内至少建设102个充电车位,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充电车位将配置设施,确保提供高效且便捷的服务。改造与建设工作涵盖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系统升级以及充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具体改造内容(详见附件一)。
2.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充电桩施工界面、车位标识喷涂、安全运营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充电车位安全措施限位器,车位划线、 (略) 域消防器材等,满足场站规范安全运营需求;实施方案及施工图必须报送相关部门并抄送招商方,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按图验收。
资格条件(一)意向合作方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元人民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电力设施、建筑机电安装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 (略) ) (略) ,该运营公司需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元人民币。此外,该运营公司的注册、税务及统计关系应 (略) 内。
(三)意向合作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
(四)意向合作方拟投入公交车使用的充电设备功能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一),且需具备对车辆电池相关数据进行检测的功能。
(五)意向合作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不低于*元的建设投资费用(不含运营管理费),意向合作方提供项目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招商运营方案及投资概算,且方案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
(六)意向合作方承诺,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在项目运营合作期间,将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 (略) , (略) 管理费用,合作方按照充电站营业总收入6‰的比例向招商方支付本次招商范围内充电桩的运营维护费用。
意向合作方承诺合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合作方与招商方积极配合向政府部门申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依法分成比例分配。
(七)合作期限届满,本项目协议自然终止履行,意向合作方承诺无条件退出合作项目,招商方不再向合作方支付任何分成款。合作方承诺不带走任何设施设备,且合作方放弃向招商方索要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合作方式1.合作项目采用整体合作、共同运营的经营模式,通过为电动车辆提供充电等服务来实现收益,在不影响招商方的新能源公交车正常充电、营运生产及公交车夜间停 (略) 安全的前提下,双方可将充电站适度对社会车辆提供充电经营服务。在项目建成并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后,合作方将建成资产的所有权移交招商方,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进入招商方账户,由招商方管理。
2.合作经营期间招商方将提供建设场地并负责项目备案流程及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充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电费缴纳、客流导引、公交车导引、营销促销、收入税费缴纳);合作方则需承担项目总投资,全面负责充电站的建设、投资以及运营管理职责(包括充电站充电桩及变压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换新、管理、安全责任、售后服务等)。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协议签订及经营地块的交付1.经确认成为最终合作方后,意向合作方需于1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正式签订《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以确保合作关系的正式确立。
2.自《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签署完成之日起的三日内,招商方根据各地块的实际情况,将招商范围内的场地移交给合作方。
3.意向合作方需自行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
经营合作期限□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1.建设期: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完成场地移交后,合作方应在30日内启动项目建设。总建设期不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以移交单为准。
2.经营期:8年(不含建设期)
项目挂牌价 1.保底收益:每个充电停车位的月租费用不得低于190元,预计该项目将建设102个充电停车位,故保底收益不低于23.*元/年。
2.浮动收益
项目进入经营期后,招商方每年结算的浮动收益,其中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结算的浮动收益比例A%;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结算的浮动收益比例B%
注: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A、B均须>30。
收益金结算方式□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在合作期间,收益金的结算将按照月度周期进行核算。合作方需在每个经营月度(不包括建设期)与招商方进行对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多退少补。若实际浮动收益超过保底收益,合作方应依照浮动收益金额与招商方进行结算。反之,若浮动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则应按照保底收益金额进行结算。
1.保底收益额的计算方式及调整原则
根据双方在各地块移交书中明确规定的充电停车位数量,合作方将遵循中标保底充电车位计费标准,来计算并确定各对应地块所需支付的保底收益额(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地块无法进行建设的情形,招商方将使用现有场站进行替代;若替代无法实现,则招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保底收益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3.浮动收益额计算方式
采取净收益分成方式,项目进入经营期后合作方每年向招商方结算的浮动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A、B均须>30):
①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应付浮动收益=项目年度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A%
注:项目年度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按筑公交纪要〔2024〕23号文件对公交新能源车辆服务费定价为标准执行。
项目年度公交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费净收益=公交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费收入-充电站电损-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包括本次招商 (略) 运营维护费、相关税费等)。
②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应付浮动收益=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B%
注: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经营收入-充电站电损-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包括本次招商 (略) 运营维护费、社会车辆充电 (略) 费、手续费、促销费、通道费、相关税费等)。
违约金*元经营期间,合作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合作方应向招商方支付违约金*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招商方损失的,合作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承重结构危及场地安全。
(2)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合作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在使用场地时,产生有毒气体、噪音超过环保要求的。
(6)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位装饰装修等的。
(7)损坏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在招商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交易保证金*元如进入综合评议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综合评议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采用综合评议方式,遴选最终合作方;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合作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合作方。
3.在公开遴选过程中,招商方将对意向合作方的实力、信誉以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意向合作方在报名过程中提交了虚假资料,一旦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参与竞价及成为最终意向方的资格,并且暂不予退还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招商方保留要求意向合作方支付与交易保证金等额补偿金的权利。在未收到补偿金之前,意向合作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贵州阳 (略) 暂时保管。保证金 (略) 理将依据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有权机构的裁决文书执行。
报名资料:(一)意向合作方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元人民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电力设施、建筑机电安装的专业技术能力(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有效期内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以上资质证书和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含四级)以上资质证书)。
(二)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 (略) ) (略) ,该运营公司需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元人民币。此外,该运营公司的注册、税务及统计关系应 (略) 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三)意向合作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网站查询截图和承诺书)。
(四)意向合作方拟投入公交车使用的充电设备功能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一),且需具备对车辆电池相关数据进行检测的功能。 (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五)意向合作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不低于*元的建设投资费用(不含运营管理费)。(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项目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招商运营方案及投资概算,且方案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
(六)意向合作方承诺,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在项目运营合作期间,将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 (略) , (略) 管理费用,合作方按照充电站营业总收入6‰的比例向招商方支付本次招商范围内充电桩的运营维护费用。(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七)合作期限届满,本项目协议自然终止履行,意向合作方承诺无条件退出合作项目,招商方不再向合作方支付任何分成款。合作方承诺不带走任何设施设备,且合作方放弃向招商方索要任何补偿或者赔偿。(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八)项目收益报价
项目收益的确定,遵循保底收益与浮动收益就高原则。合作期内每期收益结算时,若经核算,招商方应结算浮动收益低于保底收益数额时,则当期收益依照保底收益标准结算;反之,若浮动收益其金额高于保底收益时,则按浮动收益结算。
1.保底收益额标准报价
意向合作方须提交《报价表》,对保底收益不低于23.*元/年的标准进行报价。(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须对保底收益不低于23.*元/年的标准进行报价,报价须大于23.*元/年,应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
2.浮动收益额标准报价
意向合作方须提交《报价表》,对项目进入经营期后,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的浮动收益率和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的浮动收益率标准进行报价。意向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A、B均须> 30。若报价≤30视为报价无效:
(执行标准:项目采取净收益分成方式,进入经营期后,合作方每年与招商方结算的浮动收益,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均须大于30,具体公式为: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浮动收益=项目年度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A%;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浮动收益=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B%,应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
(九)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十)意向合作方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详见附件四);
(十一)和招商方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十二)意向合作方登记表;
(十三)交易保证金须知和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业主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合作方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附注: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合作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合作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汪经理、雷经理 联系电话:0851-*、0851-*


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个场站新能源建设引入合作方招商项目

信息披露日期:2025-01-17 至 2025-01-23

附件一.docx

附件二:评分标准(定).docx

附件三:承诺书(定).docx

附件四.:报价表.docx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个场站新能源建设引入合作方招商项目
项目编号:GP-C-ZL-*(021)信息披露期限: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3日(5个工作日)
项目情况简介:8个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公交场站,分别位 (略) 贵高速·花溪26°、杨慧万科城公交首末站、公交金阳枢纽站、黄山冲公交首末站、太慈桥公交场站、丽景阳天公交首末站、都拉营公交首末站、 (略) 西段黔春大道(桥下)公交停车场。引入经验丰富的合作方,对现有的场站进行投资、改造。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经营管理能力,可以有效提升运营效率。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或合作方: □是 □ ■否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是 □ 否 □ 未安装
□ 是 □ 否 □ 未安装
燃气 □ 是 □ 否 □ 未安装
电话 □ 是 □ 否 □ 未安装
光纤 □ 是 □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 是 □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合作期内, (略) 改革、合并、重组、注销、破产、 (略) 、国资委、政府等上级部门提出要求或者合作场地需要更改规划或者被征收等原因,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合作方部分或者全部充电场站的合作,并启动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以合作协议书签订为准。
2.除非本项目合作协议书另有规定,未得到招商的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3.合作方不得对地块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合作方不得将本项目合作协议书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 (略) 置给第三方。
4.经营合同到期或因合作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合作方将以届时场地现状返还招商方,若因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发生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意向合作方需前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合作方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在项目运营合作期间,将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 (略) 、公交新能源车辆服务费定价标准、项目年度公交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费净收益结算方式、项目合作协议书等事宜。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合作方性质■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建设内容及要求1、项目对8个场站进行改造与建设,且场站内至少建设102个充电车位,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充电车位将配置设施,确保提供高效且便捷的服务。改造与建设工作涵盖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系统升级以及充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具体改造内容(详见附件一)。
2.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充电桩施工界面、车位标识喷涂、安全运营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充电车位安全措施限位器,车位划线、 (略) 域消防器材等,满足场站规范安全运营需求;实施方案及施工图必须报送相关部门并抄送招商方,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按图验收。
资格条件(一)意向合作方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元人民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电力设施、建筑机电安装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 (略) ) (略) ,该运营公司需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元人民币。此外,该运营公司的注册、税务及统计关系应 (略) 内。
(三)意向合作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
(四)意向合作方拟投入公交车使用的充电设备功能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一),且需具备对车辆电池相关数据进行检测的功能。
(五)意向合作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不低于*元的建设投资费用(不含运营管理费),意向合作方提供项目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招商运营方案及投资概算,且方案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
(六)意向合作方承诺,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在项目运营合作期间,将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 (略) , (略) 管理费用,合作方按照充电站营业总收入6‰的比例向招商方支付本次招商范围内充电桩的运营维护费用。
意向合作方承诺合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合作方与招商方积极配合向政府部门申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依法分成比例分配。
(七)合作期限届满,本项目协议自然终止履行,意向合作方承诺无条件退出合作项目,招商方不再向合作方支付任何分成款。合作方承诺不带走任何设施设备,且合作方放弃向招商方索要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合作方式1.合作项目采用整体合作、共同运营的经营模式,通过为电动车辆提供充电等服务来实现收益,在不影响招商方的新能源公交车正常充电、营运生产及公交车夜间停 (略) 安全的前提下,双方可将充电站适度对社会车辆提供充电经营服务。在项目建成并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后,合作方将建成资产的所有权移交招商方,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进入招商方账户,由招商方管理。
2.合作经营期间招商方将提供建设场地并负责项目备案流程及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充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电费缴纳、客流导引、公交车导引、营销促销、收入税费缴纳);合作方则需承担项目总投资,全面负责充电站的建设、投资以及运营管理职责(包括充电站充电桩及变压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换新、管理、安全责任、售后服务等)。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协议签订及经营地块的交付1.经确认成为最终合作方后,意向合作方需于1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正式签订《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以确保合作关系的正式确立。
2.自《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签署完成之日起的三日内,招商方根据各地块的实际情况,将招商范围内的场地移交给合作方。
3.意向合作方需自行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
经营合作期限□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1.建设期: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完成场地移交后,合作方应在30日内启动项目建设。总建设期不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以移交单为准。
2.经营期:8年(不含建设期)
项目挂牌价 1.保底收益:每个充电停车位的月租费用不得低于190元,预计该项目将建设102个充电停车位,故保底收益不低于23.*元/年。
2.浮动收益
项目进入经营期后,招商方每年结算的浮动收益,其中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结算的浮动收益比例A%;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结算的浮动收益比例B%
注: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A、B均须>30。
收益金结算方式□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在合作期间,收益金的结算将按照月度周期进行核算。合作方需在每个经营月度(不包括建设期)与招商方进行对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多退少补。若实际浮动收益超过保底收益,合作方应依照浮动收益金额与招商方进行结算。反之,若浮动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则应按照保底收益金额进行结算。
1.保底收益额的计算方式及调整原则
根据双方在各地块移交书中明确规定的充电停车位数量,合作方将遵循中标保底充电车位计费标准,来计算并确定各对应地块所需支付的保底收益额(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地块无法进行建设的情形,招商方将使用现有场站进行替代;若替代无法实现,则招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保底收益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3.浮动收益额计算方式
采取净收益分成方式,项目进入经营期后合作方每年向招商方结算的浮动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A、B均须>30):
①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应付浮动收益=项目年度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A%
注:项目年度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按筑公交纪要〔2024〕23号文件对公交新能源车辆服务费定价为标准执行。
项目年度公交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费净收益=公交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费收入-充电站电损-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包括本次招商 (略) 运营维护费、相关税费等)。
②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应付浮动收益=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B%
注: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经营收入-充电站电损-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包括本次招商 (略) 运营维护费、社会车辆充电 (略) 费、手续费、促销费、通道费、相关税费等)。
违约金*元经营期间,合作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合作方应向招商方支付违约金*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招商方损失的,合作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承重结构危及场地安全。
(2)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
(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合作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在使用场地时,产生有毒气体、噪音超过环保要求的。
(6)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位装饰装修等的。
(7)损坏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在招商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交易保证金*元如进入综合评议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综合评议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采用综合评议方式,遴选最终合作方;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合作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合作方。
3.在公开遴选过程中,招商方将对意向合作方的实力、信誉以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意向合作方在报名过程中提交了虚假资料,一旦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参与竞价及成为最终意向方的资格,并且暂不予退还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招商方保留要求意向合作方支付与交易保证金等额补偿金的权利。在未收到补偿金之前,意向合作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贵州阳 (略) 暂时保管。保证金 (略) 理将依据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有权机构的裁决文书执行。
报名资料:(一)意向合作方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元人民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电力设施、建筑机电安装的专业技术能力(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有效期内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以上资质证书和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含四级)以上资质证书)。
(二)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 (略) ) (略) ,该运营公司需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元人民币。此外,该运营公司的注册、税务及统计关系应 (略) 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三)意向合作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 (略) 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网站查询截图和承诺书)。
(四)意向合作方拟投入公交车使用的充电设备功能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一),且需具备对车辆电池相关数据进行检测的功能。 (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五)意向合作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不低于*元的建设投资费用(不含运营管理费)。(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项目各地块的规划、设计、招商运营方案及投资概算,且方案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
(六)意向合作方承诺,成为最终合作方后,在项目运营合作期间,将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 (略) , (略) 管理费用,合作方按照充电站营业总收入6‰的比例向招商方支付本次招商范围内充电桩的运营维护费用。(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七)合作期限届满,本项目协议自然终止履行,意向合作方承诺无条件退出合作项目,招商方不再向合作方支付任何分成款。合作方承诺不带走任何设施设备,且合作方放弃向招商方索要任何补偿或者赔偿。(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函)
(八)项目收益报价
项目收益的确定,遵循保底收益与浮动收益就高原则。合作期内每期收益结算时,若经核算,招商方应结算浮动收益低于保底收益数额时,则当期收益依照保底收益标准结算;反之,若浮动收益其金额高于保底收益时,则按浮动收益结算。
1.保底收益额标准报价
意向合作方须提交《报价表》,对保底收益不低于23.*元/年的标准进行报价。(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须对保底收益不低于23.*元/年的标准进行报价,报价须大于23.*元/年,应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
2.浮动收益额标准报价
意向合作方须提交《报价表》,对项目进入经营期后,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的浮动收益率和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的浮动收益率标准进行报价。意向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A、B均须> 30。若报价≤30视为报价无效:
(执行标准:项目采取净收益分成方式,进入经营期后,合作方每年与招商方结算的浮动收益,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均须大于30,具体公式为:公交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浮动收益=项目年度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A%;社会新能源车辆年度应结算浮动收益=项目年度社会车充电服务费净收益×B%,应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
(九)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十)意向合作方以密封形式提交《报价表》(详见附件四);
(十一)和招商方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十二)意向合作方登记表;
(十三)交易保证金须知和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手印)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业主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合作方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附注: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合作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合作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汪经理、雷经理 联系电话:085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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