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82破1号2025浙0182破1号——通知
(略) (略)
通 知
(2025)浙0182破1号之二
建德 (略) :
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根据债权人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建德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在微信小程序“ (略) 在线服务全国版-浙江”掌上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届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 日
(略) (略)
通 知
(2025)浙0182破1号之二
建德 (略) :
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根据债权人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建德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在微信小程序“ (略) 在线服务全国版-浙江”掌上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届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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