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82破1号2025浙0182破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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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0182破1号2025浙0182破1号——通知


(略) (略)

通 知

(2025)浙0182破1号之一

建德 (略) 债权人:

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根据债权人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建德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你(或你单位)应在2025年2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750号信雅达国际A座25楼;联系人:王律师、洪律师*,0571-*)。邮寄申报债权的在邮寄单注明“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在微信小程序“ (略) 在线服务全国版-浙江”掌上法庭(如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 (略) , (略) , (略) ,杭州,0571-


(略) (略)

通 知

(2025)浙0182破1号之一

建德 (略) 债权人:

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根据债权人 (略) 的申请裁定受理建德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你(或你单位)应在2025年2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750号信雅达国际A座25楼;联系人:王律师、洪律师*,0571-*)。邮寄申报债权的在邮寄单注明“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在微信小程序“ (略) 在线服务全国版-浙江”掌上法庭(如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 (略) , (略) , (略) ,杭州,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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