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吉0105破1号遗失公告
遗失公告
2024年9月9日, (略) (略) (略) (以下简 (略) )以(2024)吉01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林省 (略) (以下简称中浩通信)破产清算一案,并以(2024)吉0105破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浩通信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接管中浩通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 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布公告,要求中浩通信提交资产、负债、职工等相关材料并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但至今仍无任何人员与管理人对接、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中浩通信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各类证照,以及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各类印章。
管理人在此声明,上述证照、印章均已遗失作废,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冒用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自2024年9月9日起,持中浩通信营业执照办理的业务以及加盖中浩通信印章的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均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吉林省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遗失公告
2024年9月9日, (略) (略) (略) (以下简 (略) )以(2024)吉01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林省 (略) (以下简称中浩通信)破产清算一案,并以(2024)吉0105破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浩通信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接管中浩通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 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发布公告,要求中浩通信提交资产、负债、职工等相关材料并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但至今仍无任何人员与管理人对接、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中浩通信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各类证照,以及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各类印章。
管理人在此声明,上述证照、印章均已遗失作废,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冒用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自2024年9月9日起,持中浩通信营业执照办理的业务以及加盖中浩通信印章的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均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吉林省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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