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365号职工债权公示
2024京01破365号职工债权公示
北京旭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 旭日大成破管字第4-1号
北京旭日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债务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略) 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申741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365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 (略) 的指导与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及职工债权人的主动申报,截至2025年1月17日, (略) 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1,(略),详见以下《职工债权明细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全部职工债权于“全国破产重整 (略) ”予以公示。
特别提醒:职工对于《职工债权明细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发布公示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请求,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于所公示的《职工债权明细表》等载明的全部内容均无异议。
特此公示。
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旭日 (略) 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 旭日大成破管字第4-1号
北京旭日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债务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或“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略) 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申741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01破365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 (略) 的指导与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积极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及职工债权人的主动申报,截至2025年1月17日, (略) 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1,(略),详见以下《职工债权明细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全部职工债权于“全国破产重整 (略) ”予以公示。
特别提醒:职工对于《职工债权明细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发布公示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请求,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于所公示的《职工债权明细表》等载明的全部内容均无异议。
特此公示。
北京旭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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