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09破73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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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09破73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苏州创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苏州创 (略)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苏州创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设定的分配规则,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略) 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将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财产分配。请各债权人仔细审核本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中的各项数字金额,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将进行复核,逾期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取得可分配资金的,一同计入可分配破产财产并按照分配方案设定的规则实施分配不再另行表决。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管理人已审查认定:1、职工债权2,*;2、社保债权*;3、普通债权17,*。

四、破产财产情况

1、(2024)苏0509执642号尚未执行完毕执行款380,000元,已转入管理人账户。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债务将认定为共益债务。

(一)已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刻章费

440

2

邮寄费

645

3

会议资料费

470

4

公告费

*

合计

*

(二)预计还将发生的破产费用(预留)

序号

项目

金额

1

破产案件受理费

3500

2

职工债权诉讼费

161

3

注销费

2000

合计

5661

说明:破产案件受理 (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元。创志航公司破产财产暂计为*元,依上述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

(三)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将按照《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收取:不超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按10%确定;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按8%确定;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按6%确定;超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一次性收取。

本案管理人报酬:*元【计算方式:(*-*-5661)*12%】。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款社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截至2025年1月18日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为*元,预留破产费用*元(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工债权诉讼费、注销费、管理人报酬等),以上费用合计*元。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财产金额为*元,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

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认定金额2,*,清偿金额*,清偿率13.47%。

2、第二顺序

清偿税款债权、社保债权。社保债权认定金额*,清偿金额0元,清偿率0%。

3、第三顺序

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认定金额17,*,清偿金额0元,清偿率0%。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1、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4、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 (略)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6、如最终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 (略) 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苏州创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8日

附:苏州创 (略) 分配表


苏州创 (略) 分配表(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1

郑家宝

职工债权

*

*

2

张义海

职工债权

*

*

3

侯怀山

职工债权

*

*

4

邵军山

职工债权

*

*

5

黄士华

职工债权

*

*

6

付斌

职工债权

*

*

7

田大阔

职工债权

*

*

8

陈兵

职工债权

*

*

9

娄方银

职工债权

*

*

10

盛焕江

职工债权

*

*

11

窦贺贤

职工债权

*

*

12

李静

职工债权

*

*

13

黄华

职工债权

*

*

14

刘正海

职工债权

*

*

15

任跃

职工债权

*

*

16

陈林波

职工债权

*

*

17

张永全

职工债权

*

*

18

陈明好

职工债权

*

*

19

徐向泉

职工债权

*

*

20

钱菊

职工债权

*

*

21

王正菊

职工债权

*

*

22

王家军

职工债权

*

*

23

赵言雪

职工债权

*

*

24

黄伟

职工债权

*

*

25

曾照俊

职工债权

*

*

26

段俊玲

职工债权

*

*

27

刘杨

职工债权

*

*

28

卢燕琴

职工债权

*

*

29

王君美

职工债权

*

*

30

王顺发

职工债权

*

*

31

陈义志

职工债权

*

*

32

袁明洋

职工债权

*

*

33

任明山

职工债权

*

390.74

34

李信民

职工债权

*

404.21

35

王文华

职工债权

*

303.16

36

国 (略) (略) (略) (略)

社保债权

*

0

普通债权

*

0

37

无锡 (略)

普通债权

*

0

38

(略)

普通债权

*

0

39

(略) 吴江支行

普通债权

3,*

0

40

上海 (略)

普通债权

*

0

41

(略) (略)

普通债权

*

0

42

(略) (略)

普通债权

*

0

43

仲利 (略)

普通债权

4,*

0

44

(略)

普通债权

2,*

0

45

江苏苏州农村 (略)

普通债权

1,*

0

46

吴江 (略)

普通债权

1,*

0

47

中国 (略) 吴江盛泽支行

普通债权

*

0

48

(略) (略)

普通债权

*

0

49

绍兴 (略)

普通债权

1,*

0

合计

17,*

* 


, (略) ,江苏, (略) , (略) , (略) ,上海,天津,无锡,苏州,绍兴,国 (略)

苏州创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苏州创 (略)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苏州创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设定的分配规则,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略) 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将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财产分配。请各债权人仔细审核本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中的各项数字金额,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将进行复核,逾期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取得可分配资金的,一同计入可分配破产财产并按照分配方案设定的规则实施分配不再另行表决。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管理人已审查认定:1、职工债权2,*;2、社保债权*;3、普通债权17,*。

四、破产财产情况

1、(2024)苏0509执642号尚未执行完毕执行款380,000元,已转入管理人账户。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债务将认定为共益债务。

(一)已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刻章费

440

2

邮寄费

645

3

会议资料费

470

4

公告费

*

合计

*

(二)预计还将发生的破产费用(预留)

序号

项目

金额

1

破产案件受理费

3500

2

职工债权诉讼费

161

3

注销费

2000

合计

5661

说明:破产案件受理 (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元。创志航公司破产财产暂计为*元,依上述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

(三)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将按照《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收取:不超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按10%确定;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按8%确定;超过*元至*元的部分按6%确定;超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一次性收取。

本案管理人报酬:*元【计算方式:(*-*-5661)*12%】。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款社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截至2025年1月18日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为*元,预留破产费用*元(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工债权诉讼费、注销费、管理人报酬等),以上费用合计*元。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财产金额为*元,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

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认定金额2,*,清偿金额*,清偿率13.47%。

2、第二顺序

清偿税款债权、社保债权。社保债权认定金额*,清偿金额0元,清偿率0%。

3、第三顺序

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认定金额17,*,清偿金额0元,清偿率0%。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1、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4、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 (略)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6、如最终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 (略) 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苏州创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8日

附:苏州创 (略) 分配表


苏州创 (略) 分配表(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1

郑家宝

职工债权

*

*

2

张义海

职工债权

*

*

3

侯怀山

职工债权

*

*

4

邵军山

职工债权

*

*

5

黄士华

职工债权

*

*

6

付斌

职工债权

*

*

7

田大阔

职工债权

*

*

8

陈兵

职工债权

*

*

9

娄方银

职工债权

*

*

10

盛焕江

职工债权

*

*

11

窦贺贤

职工债权

*

*

12

李静

职工债权

*

*

13

黄华

职工债权

*

*

14

刘正海

职工债权

*

*

15

任跃

职工债权

*

*

16

陈林波

职工债权

*

*

17

张永全

职工债权

*

*

18

陈明好

职工债权

*

*

19

徐向泉

职工债权

*

*

20

钱菊

职工债权

*

*

21

王正菊

职工债权

*

*

22

王家军

职工债权

*

*

23

赵言雪

职工债权

*

*

24

黄伟

职工债权

*

*

25

曾照俊

职工债权

*

*

26

段俊玲

职工债权

*

*

27

刘杨

职工债权

*

*

28

卢燕琴

职工债权

*

*

29

王君美

职工债权

*

*

30

王顺发

职工债权

*

*

31

陈义志

职工债权

*

*

32

袁明洋

职工债权

*

*

33

任明山

职工债权

*

390.74

34

李信民

职工债权

*

404.21

35

王文华

职工债权

*

303.16

36

国 (略) (略) (略) (略)

社保债权

*

0

普通债权

*

0

37

无锡 (略)

普通债权

*

0

38

(略)

普通债权

*

0

39

(略) 吴江支行

普通债权

3,*

0

40

上海 (略)

普通债权

*

0

41

(略) (略)

普通债权

*

0

42

(略) (略)

普通债权

*

0

43

仲利 (略)

普通债权

4,*

0

44

(略)

普通债权

2,*

0

45

江苏苏州农村 (略)

普通债权

1,*

0

46

吴江 (略)

普通债权

1,*

0

47

中国 (略) 吴江盛泽支行

普通债权

*

0

48

(略) (略)

普通债权

*

0

49

绍兴 (略)

普通债权

1,*

0

合计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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