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06破7号苏州广华包装有限公司债务人及有关人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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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506破7号苏州广华包装有限公司债务人及有关人员通知

(略) (略) (略) 通知书
(2025)苏 0506 破 7 号
债务人及有关人员:
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根据 (略) 申
请,裁定受理 (略) 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指定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为苏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
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
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4 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
以现场或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
场所由管理人提前三天通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
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苏州
(略) (略) (略) 通知书
(2025)苏 0506 破 7 号
债务人及有关人员:
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根据 (略) 申
请,裁定受理 (略) 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指定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为苏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
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
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4 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
以现场或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
场所由管理人提前三天通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
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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