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1128破7号新田县创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2024湘1128破7号新田县创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接管公告
(2025)创越破管字第005号
新田县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等清算义务人:
2024年11月26日,新 (略) 作出(2024)湘1128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略) 对被申请人新田县 (略)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湘1128破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田县 (略) 管理人。
管理人现就新田县 (略) 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接管内容
新田县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依法协助管理人接管新田县 (略) 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 (略) 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新田县 (略) (略) 公章等印章。
2、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凭证。
3、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
4、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5、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6、公司的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
7、公司的人事档案资料。
8、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印签、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9、公司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新田县 (略) 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10、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略) 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1、公司纳税资料及凭证。
12、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U盾以及口令、密码等。
13、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4、公司截止破产管理人确定之日的资产负债表。
15、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二)不 (略) 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略) 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责任告知
(一)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上述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职,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略) 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 (略)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新田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接管公告
(2025)创越破管字第005号
新田县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等清算义务人:
2024年11月26日,新 (略) 作出(2024)湘1128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略) 对被申请人新田县 (略)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湘1128破7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田县 (略) 管理人。
管理人现就新田县 (略) 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接管内容
新田县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依法协助管理人接管新田县 (略) 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 (略) 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新田县 (略) (略) 公章等印章。
2、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凭证。
3、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
4、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5、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6、公司的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
7、公司的人事档案资料。
8、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印签、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9、公司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新田县 (略) 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10、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略) 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1、公司纳税资料及凭证。
12、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U盾以及口令、密码等。
13、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4、公司截止破产管理人确定之日的资产负债表。
15、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二)不 (略) 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略) 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责任告知
(一)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上述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职,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略) 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 (略)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新田县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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