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06破40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略) (略) 公告
(2024)内 06破 40 (略) (略) 根据内蒙古鄂尔 (略) 的申请,于2024年 12月 2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鄂托克旗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年 1月 10日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鄂托克旗 (略) 债权人应于 2025年 3月 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内蒙 (略) (略) 鄂托克西街 34号鄂尔多斯仲裁大楼 6层,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六楼会议室,联系人:严桂琴,电话:#,联系人:高扬,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鄂托克旗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鄂托克旗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 (略) (略) 定于 2025年 3月 21日下午 15时 00分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 (略) (略) 十七号法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略) (略) 公告
(2024)内 06破 40 (略) (略) 根据内蒙古鄂尔 (略) 的申请,于2024年 12月 2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鄂托克旗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年 1月 10日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鄂托克旗 (略) 债权人应于 2025年 3月 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内蒙 (略) (略) 鄂托克西街 34号鄂尔多斯仲裁大楼 6层,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六楼会议室,联系人:严桂琴,电话:#,联系人:高扬,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鄂托克旗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鄂托克旗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 (略) (略) 定于 2025年 3月 21日下午 15时 00分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 (略) (略) 十七号法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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