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大鸣泉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浙江浙大鸣泉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略)(略) |
---|---|
项目名称 | 浙江 (略) 2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大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江 (略) |
转让比例 | 20 |
挂牌价格 | 199,642,88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1-21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管理层拟参与受让(详见附件《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信息表》)。 6.标的企业原股东朱坚磊、吴勇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放弃或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需按照浙 (略) 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余标的企业原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 (略) 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许先生,联系方式:0571-(略)。 8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职工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日(含)期间内发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4.交 (略) 名称不得再冠用“浙大”校名,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G(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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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 (略) 2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大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江 (略) |
转让比例 | 20 |
挂牌价格 | 199,642,88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01-21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 (略) 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管理层拟参与受让(详见附件《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信息表》)。 6.标的企业原股东朱坚磊、吴勇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放弃或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需按照浙 (略) 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余标的企业原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 (略) 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许先生,联系方式:0571-(略)。 8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职工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日(含)期间内发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4.交 (略) 名称不得再冠用“浙大”校名,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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