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082号明阳街道南部一宗海域使用权出让项目
挂牌披露信息 | |||
项目编号: | LN2025DF# | 项目名称: | (2025年第6082号)明阳街道南部ZH2025H0052一宗海域使用权出让项目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
转让方代码: | #413 | 转让标的 (略) : | |
挂牌价格: | 0.#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5-01-21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所 (略) 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出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标的公示面积为预估面积,实际面积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若权证登记面积与公示面积存在差异,受让方须自行按规定与出让方办理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或差额退还手续。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约定执行,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受让方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信息等内容,已经了解出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让标的情况或出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出让标的或拒付海域使用权出让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海域使用权批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15年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取得缴款凭证。 (4)知晓并同意本项目海域使用权15年海域使用权出让金需一次性缴纳。 (5)知晓并同意本次出让海域所涉及的各类争议与纠纷由海域受让人自行解决。 (6)知晓并同意本项目海域受让 (略) 国资部门、市 (略) 提交海域实际使用情况报告。 (7)知晓并同意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自《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告约定内容的前提下,全面履行该合同条款及内容。 (8)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9)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剩 (略) 径无息返还。 (10)同意领取交易凭证后,于3个工作日内持海域使用权批准材料、缴款凭证和交易凭证办理权证登记手续。 (11)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2)同意并接受公告附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等各项文件的内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按出让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并遵守文件约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出让方要求使用标的。 6、本次出让标的以现状进行出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出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出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付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出让标的、逾期递交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让标的重新公告。 |
挂牌披露信息 | |||
项目编号: | LN2025DF# | 项目名称: | (2025年第6082号)明阳街道南部ZH2025H0052一宗海域使用权出让项目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
转让方代码: | #413 | 转让标的 (略) : | |
挂牌价格: | 0.#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5-01-21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所 (略) 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出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标的公示面积为预估面积,实际面积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若权证登记面积与公示面积存在差异,受让方须自行按规定与出让方办理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或差额退还手续。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约定执行,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受让方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信息等内容,已经了解出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让标的情况或出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出让标的或拒付海域使用权出让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海域使用权批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15年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取得缴款凭证。 (4)知晓并同意本项目海域使用权15年海域使用权出让金需一次性缴纳。 (5)知晓并同意本次出让海域所涉及的各类争议与纠纷由海域受让人自行解决。 (6)知晓并同意本项目海域受让 (略) 国资部门、市 (略) 提交海域实际使用情况报告。 (7)知晓并同意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自《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告约定内容的前提下,全面履行该合同条款及内容。 (8)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9)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剩 (略) 径无息返还。 (10)同意领取交易凭证后,于3个工作日内持海域使用权批准材料、缴款凭证和交易凭证办理权证登记手续。 (11)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2)同意并接受公告附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等各项文件的内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按出让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并遵守文件约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出让方要求使用标的。 6、本次出让标的以现状进行出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出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出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付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出让标的、逾期递交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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