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007号大连市西岗区付家庄街40号C单元6层5号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挂牌披露
2025年第6007号大连市西岗区付家庄街40号C单元6层5号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LN2025DF# |
---|---|
项目名称 | (2025年第6007号) (略) (略) 付家庄街40号C单元6层5号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人 (略) 分行(国家 (略) (略) 分行)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4.#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5-01-21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取办法详见《大连产 (略) 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转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明确自《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之后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在资产交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房屋使用权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若办理使用权证变更需在购房款外另行支付给房屋所有权单位相关费用,则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知晓本次转让标的为房屋的使用权转让,同意涉及使用权变更等事宜,须意向受让方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并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核准,自行承担办理及变更权属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转让方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 (9)同意自行了解转让标的使用权证办理流程,同意自行负责办理使用权证登记、变更、过户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全部事宜,并承担可能产生无法登记、变更及过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5、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项目编号 | LN2025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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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5年第6007号) (略) (略) 付家庄街40号C单元6层5号房屋使用权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人 (略) 分行(国家 (略) (略) 分行)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4.#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5-01-21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取办法详见《大连产 (略) 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转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明确自《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之后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在资产交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房屋使用权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若办理使用权证变更需在购房款外另行支付给房屋所有权单位相关费用,则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知晓本次转让标的为房屋的使用权转让,同意涉及使用权变更等事宜,须意向受让方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并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核准,自行承担办理及变更权属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转让方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 (9)同意自行了解转让标的使用权证办理流程,同意自行负责办理使用权证登记、变更、过户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全部事宜,并承担可能产生无法登记、变更及过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5、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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