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7强清6号公告
2024陕07强清6号公告
(略) (略) 于 2024年12月9日以(2024)陕07清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对汉中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时以《决定书》指定陕西嘉志诚和破产 (略) 担任汉中 (略) 清算组(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及 (略) 《 (略) 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汉中 (略)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汉中 (略) 清算组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大河坎外滩新天地4C401;邮政编码:(略);联系人:张女士(略),杜女士(略)),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包括债权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债权性质、债权金额、形成原因、有无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1、如代理企业申报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企业或组织《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如代理个人申报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汉中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汉中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 (略) 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组工作,否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其义务导致本案因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而终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略) 于 2024年12月9日以(2024)陕07清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对汉中 (略) 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时以《决定书》指定陕西嘉志诚和破产 (略) 担任汉中 (略) 清算组(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及 (略) 《 (略) 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汉中 (略)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汉中 (略) 清算组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大河坎外滩新天地4C401;邮政编码:(略);联系人:张女士(略),杜女士(略)),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包括债权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债权性质、债权金额、形成原因、有无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1、如代理企业申报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企业或组织《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如代理个人申报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汉中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汉中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 (略) 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组工作,否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其义务导致本案因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而终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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