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津0116强清7号交接催告函
2025津0116强清7号交接催告函
交 接 催 告 函
(2025)津 0116 强清 7 号
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贵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津0116清申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5)津0116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天津中鼎 (略) 担任清算组。
为依法履行职责,现就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事宜,清算组向您函告如下:
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 (略) 的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现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 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 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 有关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 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在清算组接管前,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若拒不移交前述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清算组 (略) 对直接责任 (略) 以罚款;拒不交接行为导致清算组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还应当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函告
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月20日
清算组联系地址: (略) (略) 徽州道29号增1号4楼
联系人:刘雅静* 高燕*
交 接 催 告 函
(2025)津 0116 强清 7 号
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贵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津0116清申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5)津0116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天津中鼎 (略) 担任清算组。
为依法履行职责,现就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事宜,清算组向您函告如下:
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 (略) 的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现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 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 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 有关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 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在清算组接管前,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若拒不移交前述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清算组 (略) 对直接责任 (略) 以罚款;拒不交接行为导致清算组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还应当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函告
天泰航仓(天津)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月20日
清算组联系地址: (略) (略) 徽州道29号增1号4楼
联系人:刘雅静* 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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