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3破1069号关于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4沪03破1069号关于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

关于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

致:余景 女士

2024年11月26日, (略) 第三 (略) 作出(2024)沪03破1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2024年12月2日, (略) 第三 (略) 作出(2024)沪03破1069号决定书,指定汪显水(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 (略) 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略) 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略) 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显示,您是债务人的股东,持股比例2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需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您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具有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所有企业经营材料和财产资料并配合管理人工作的法定义务。您若不履行,将会产生以下法律责任:

1.您若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略)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 (略) 以罚款或拘留;亦可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您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您若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从而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您将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3.您若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 (略) 、企业财产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妨害清算罪等罪名,依法追究贵方的刑事责任。

4.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您作为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虽履行出资义务但又抽逃出资的,应当及时足额补缴出资,未能补缴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向您追缴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望贵方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证照、税务、银行、财务等所有与债务人经营相关的资料和工具(详见《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

如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以上请予以重视并认真对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责任。

特此函告!

上海 (略) 管理人

发函日: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股东通知函【余景】.pdf 下载
, (略) ,上海

关于配合管理人工作的通知

致:余景 女士

2024年11月26日, (略) 第三 (略) 作出(2024)沪03破1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2024年12月2日, (略) 第三 (略) 作出(2024)沪03破1069号决定书,指定汪显水(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 (略) 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略) 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略) 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显示,您是债务人的股东,持股比例2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需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您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具有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所有企业经营材料和财产资料并配合管理人工作的法定义务。您若不履行,将会产生以下法律责任:

1.您若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略)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 (略) 以罚款或拘留;亦可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您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您若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从而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您将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3.您若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 (略) 、企业财产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妨害清算罪等罪名,依法追究贵方的刑事责任。

4.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您作为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虽履行出资义务但又抽逃出资的,应当及时足额补缴出资,未能补缴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向您追缴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望贵方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证照、税务、银行、财务等所有与债务人经营相关的资料和工具(详见《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

如您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以上请予以重视并认真对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责任。

特此函告!

上海 (略) 管理人

发函日: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股东通知函【余景】.pdf 下载
, (略) ,上海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