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产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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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产招租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资产招租公告

2025-01-21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拥有的位于 (略) 朝阳街39号1幢8层(以下简称“同至人购物中心8层”)房产进行整体对外租赁,现予以公告。

一、招租资产

项目位置 资产类型 拟租赁方式 产权持有人 资产情况 所有权依据
(略) 朝阳街39号1幢8层 商业 整体对外租赁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建筑面积#.74㎡,对应土地面积5789.14㎡

  (2022)晋01执恢553号之五

  二、招租方式

  1. 本次招租最终承租人拟以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选用。意向承租人需 (略) 提交意向函及密封完好的方案、报价等资料。
  2. 公告期截止后,我公司将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得分最 (略) 租金保留价及所设承租条件者为承租人。如果仅有一名意向承租人报 (略) 租金保留价及所设承租条件时,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确定没有新的参与者报名,上述选用方可成交。
  3. 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自我方抵债之日起至租赁到期日之间的租金金额,包括代为缴纳前手承租人自抵债日至租赁起始日金额;

  (2)租金支付频次及时间节点;

  (3)租赁期限;

  (4)租赁方案及招租计划;

  (5)其他(如企业简介、管理经验、管理优势等)。

  三、承租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并出具相应承诺。

  2.承租人 (略) 场,且具备商业综合体运营能力,可承担租赁房产所带来的风险。物业、运营、管理、消防、维修、清洁、水电、网络、空调、燃气等经营资产在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以下人员不得参与:(一)国家公务员、 (略) 工作人员;(二)该 (略) 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4.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前签署相关符合承租人条件的承诺书。

  四、保证金事项

  1.意向承租方在确认参与竞租前,需向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元整。前期已缴纳保证金意向方无需再次缴纳。我公司指定账户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太原迎泽支行

  账号:#0488。

  2.被确定为承租人的意向方,其保证金直接冲抵押金或租金;待评审程序结束后,其他意向承租方保证金将全 (略) 径退回。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不与我司签订租赁协议和/或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款项的;(2)其他因 (略) 未能成功租赁该资产的。

  3.前期已缴纳保证金并签订保证金协议的意向承租方按协议或其他文书约定执行。

  五、协议签署

  现场评审结束后, (略) 通知履行租赁合同签约手续。

  六、主要交易条件

  (一)租赁期限

  租 (略) 通知签订租赁协议之日,租赁到期日为2026年1月31日,不设置免租期。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略) 抵债之日起至租赁到期日之间的租金金额,包括代为缴纳前手承租人自抵债日至租赁起始日金额。不设起租价,设置保留价,具体支付方式可选,以最终评审确定的租赁方案为准。

  (三)押金

  押金金额可选,以最终评审确定的租赁方案为准。

  (四)租赁资产用途

  租赁资产为综合性商场,可作商业、办公使用。承租人负责商场的整体招商活动,具体对接散户租赁方。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从事超越上述功能的活动,更不得利用该资产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五)维修责任

  我公司保证资产的建筑结构符合建筑方面的安全条件,承租人保证设施设备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室内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及山 (略) 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六) (略) 理

  合同期内,租赁资产运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耗能费用、工程维保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七)保险缴纳

  承租人须根据自身运营活动所需购置足额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

  (八)转租、分租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资产整体转租给第三人,但基于招商运营所需可将资产拆分成若干部分分租给次承租人(即散户),新签订的分租合同期限均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第三方索赔等,我公司有权直接要求承租人履行相应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九)声明及承诺

  1.拟租赁资产为综合性商场,已存在散户承租经营情况,原资产运营方为山西同 (略) 。自抵债日起至租赁合同签订日的过渡期间(“下同”),散户承租情况可能发生变动,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签订时点现状进行运营权交接,我公司可视实际情况提供协助,不保证交接成功。

  2.过渡期间散户租金的移交、已产生的运营费用(含物业费)等的承担等,由承租人与原资产运营方进行对接,我公司可视实际情况提供协助。

  3.承租人需承诺,确认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已知悉并接受租赁资产的权属情况、资产现状,知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与原资产运营方不能顺利交接、签署租赁合同前的租金不能收取等),并承诺自行承担因该等风险或瑕疵带来的损失,且不因该等风险或瑕疵放弃租赁和/或提出减免租金和/或延长租赁期限等要求。

  (十)承租人主要违约责任

  1.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不按时缴纳任一期租金的,除收取欠缴的租金外,对于应付未付租金,我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欠缴租金超过10日的,我公司有权采取解除协议等措施,包括解除本协议,收回资产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欠缴的租金或押金(如有)以及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要求承租人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不予退还已收取、未发生的租金。

  2.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 (略) ,并按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剩余未付租金总额的20%且不低于2 (略) 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租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1)承租人擅自对资产改建,或因使用不当、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失。

  (2)承租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资产约定用途、进行抵押或其 (略) 分。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5)因承租人、次承租人原因导致该资产任何其他散租户或业主及其第三者提出的追究任何行为或责任的所有行动、诉讼要求、费用、债务、索赔等, (略) 造成实际损失的,在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做任何反馈和实际补救行动的。

  (6)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声明或承诺、和/或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略) 要求限期改正的。

  4.关于自行装修形成的设施设备归属,租赁期届满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前交还资产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资产进行的装修、 (略) 所有,且承租人无权就前述装修、改造 (略) 补偿,也不得实施拆割前述装修、改造或添附物等有损房屋使用价值的行为。

  5.关于承租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

  (1)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及山 (略) 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擅自变动资产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2)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维护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物品、附属设施设备, (略) 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3)对于房屋的建筑结构,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原因损毁的,承租人应在损毁发生时 (略) 。我公司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 (略) 承担。非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房屋结构毁损的,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4)对承租人应负责维修而拒不维修的,我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由于承租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未及 (略) 的维修而产生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该等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我公司在公告期内受理上述资产租赁有关事宜的异议和咨询。

  八、风险提示

  1. (略) 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暂未办理过户。抵债日2024年2月3日起至租赁起始日之间,我公司未收回的租金由承租人追缴、已产生的运营费用(含物业费等)由承租人承担并缴纳。

  2.我公司按现状对该资产招租,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意向人需自行前往看样。

  3.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我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5. (略) 拥有最终解释权。

  九、联系方式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高先生 原先生

  联系电话:0351-#

  意向函及方案等资料接收人:夏先生 0351-#,地址: (略) (略) 康乐街52号。

  公告期内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南女士0351-#

  联系地址: (略) (略) 康乐街52号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2025年1月21日

,山西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资产招租公告

2025-01-21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拥有的位于 (略) 朝阳街39号1幢8层(以下简称“同至人购物中心8层”)房产进行整体对外租赁,现予以公告。

一、招租资产

项目位置 资产类型 拟租赁方式 产权持有人 资产情况 所有权依据
(略) 朝阳街39号1幢8层 商业 整体对外租赁 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建筑面积#.74㎡,对应土地面积5789.14㎡

  (2022)晋01执恢553号之五

  二、招租方式

  1. 本次招租最终承租人拟以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选用。意向承租人需 (略) 提交意向函及密封完好的方案、报价等资料。
  2. 公告期截止后,我公司将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得分最 (略) 租金保留价及所设承租条件者为承租人。如果仅有一名意向承租人报 (略) 租金保留价及所设承租条件时,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确定没有新的参与者报名,上述选用方可成交。
  3. 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自我方抵债之日起至租赁到期日之间的租金金额,包括代为缴纳前手承租人自抵债日至租赁起始日金额;

  (2)租金支付频次及时间节点;

  (3)租赁期限;

  (4)租赁方案及招租计划;

  (5)其他(如企业简介、管理经验、管理优势等)。

  三、承租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并出具相应承诺。

  2.承租人 (略) 场,且具备商业综合体运营能力,可承担租赁房产所带来的风险。物业、运营、管理、消防、维修、清洁、水电、网络、空调、燃气等经营资产在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以下人员不得参与:(一)国家公务员、 (略) 工作人员;(二)该 (略) 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4.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前签署相关符合承租人条件的承诺书。

  四、保证金事项

  1.意向承租方在确认参与竞租前,需向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元整。前期已缴纳保证金意向方无需再次缴纳。我公司指定账户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中信金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太原迎泽支行

  账号:#0488。

  2.被确定为承租人的意向方,其保证金直接冲抵押金或租金;待评审程序结束后,其他意向承租方保证金将全 (略) 径退回。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不与我司签订租赁协议和/或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款项的;(2)其他因 (略) 未能成功租赁该资产的。

  3.前期已缴纳保证金并签订保证金协议的意向承租方按协议或其他文书约定执行。

  五、协议签署

  现场评审结束后, (略) 通知履行租赁合同签约手续。

  六、主要交易条件

  (一)租赁期限

  租 (略) 通知签订租赁协议之日,租赁到期日为2026年1月31日,不设置免租期。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略) 抵债之日起至租赁到期日之间的租金金额,包括代为缴纳前手承租人自抵债日至租赁起始日金额。不设起租价,设置保留价,具体支付方式可选,以最终评审确定的租赁方案为准。

  (三)押金

  押金金额可选,以最终评审确定的租赁方案为准。

  (四)租赁资产用途

  租赁资产为综合性商场,可作商业、办公使用。承租人负责商场的整体招商活动,具体对接散户租赁方。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从事超越上述功能的活动,更不得利用该资产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五)维修责任

  我公司保证资产的建筑结构符合建筑方面的安全条件,承租人保证设施设备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室内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及山 (略) 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六) (略) 理

  合同期内,租赁资产运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耗能费用、工程维保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七)保险缴纳

  承租人须根据自身运营活动所需购置足额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

  (八)转租、分租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资产整体转租给第三人,但基于招商运营所需可将资产拆分成若干部分分租给次承租人(即散户),新签订的分租合同期限均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第三方索赔等,我公司有权直接要求承租人履行相应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九)声明及承诺

  1.拟租赁资产为综合性商场,已存在散户承租经营情况,原资产运营方为山西同 (略) 。自抵债日起至租赁合同签订日的过渡期间(“下同”),散户承租情况可能发生变动,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签订时点现状进行运营权交接,我公司可视实际情况提供协助,不保证交接成功。

  2.过渡期间散户租金的移交、已产生的运营费用(含物业费)等的承担等,由承租人与原资产运营方进行对接,我公司可视实际情况提供协助。

  3.承租人需承诺,确认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已知悉并接受租赁资产的权属情况、资产现状,知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与原资产运营方不能顺利交接、签署租赁合同前的租金不能收取等),并承诺自行承担因该等风险或瑕疵带来的损失,且不因该等风险或瑕疵放弃租赁和/或提出减免租金和/或延长租赁期限等要求。

  (十)承租人主要违约责任

  1.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不按时缴纳任一期租金的,除收取欠缴的租金外,对于应付未付租金,我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欠缴租金超过10日的,我公司有权采取解除协议等措施,包括解除本协议,收回资产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欠缴的租金或押金(如有)以及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要求承租人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不予退还已收取、未发生的租金。

  2.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 (略) ,并按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剩余未付租金总额的20%且不低于2 (略) 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租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1)承租人擅自对资产改建,或因使用不当、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失。

  (2)承租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资产约定用途、进行抵押或其 (略) 分。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5)因承租人、次承租人原因导致该资产任何其他散租户或业主及其第三者提出的追究任何行为或责任的所有行动、诉讼要求、费用、债务、索赔等, (略) 造成实际损失的,在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做任何反馈和实际补救行动的。

  (6)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声明或承诺、和/或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略) 要求限期改正的。

  4.关于自行装修形成的设施设备归属,租赁期届满或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前交还资产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资产进行的装修、 (略) 所有,且承租人无权就前述装修、改造 (略) 补偿,也不得实施拆割前述装修、改造或添附物等有损房屋使用价值的行为。

  5.关于承租人维修,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

  (1)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及山 (略) 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擅自变动资产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2)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维护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物品、附属设施设备, (略) 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3)对于房屋的建筑结构,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原因损毁的,承租人应在损毁发生时 (略) 。我公司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 (略) 承担。非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房屋结构毁损的,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4)对承租人应负责维修而拒不维修的,我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由于承租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未及 (略) 的维修而产生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该等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我公司在公告期内受理上述资产租赁有关事宜的异议和咨询。

  八、风险提示

  1. (略) 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暂未办理过户。抵债日2024年2月3日起至租赁起始日之间,我公司未收回的租金由承租人追缴、已产生的运营费用(含物业费等)由承租人承担并缴纳。

  2.我公司按现状对该资产招租,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意向人需自行前往看样。

  3.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我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5. (略) 拥有最终解释权。

  九、联系方式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高先生 原先生

  联系电话:0351-#

  意向函及方案等资料接收人:夏先生 0351-#,地址: (略) (略) 康乐街52号。

  公告期内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南女士0351-#

  联系地址: (略) (略) 康乐街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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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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