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闽04破4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4破4号之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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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4破4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4破4号之二通知书

(略) (略) 通知书

(2025)闽04破4号之二

本院于2024年11月5 (略) 金 (略) 的申请,裁 (略) 金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1日指定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 (略) 金 (略) 管理人。 (略) 金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28日前, (略) 金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汇鑫大厦14层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人:曹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金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9时0 (略) (略) 第十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福建, (略) ,三明

(略) (略) 通知书

(2025)闽04破4号之二

本院于2024年11月5 (略) 金 (略) 的申请,裁 (略) 金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1日指定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 (略) 金 (略) 管理人。 (略) 金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28日前, (略) 金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汇鑫大厦14层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人:曹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金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9时0 (略) (略) 第十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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