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83破17号苏州微淘智学技能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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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583破17号苏州微淘智学技能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苏州微淘 (略) 管理人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编号:微淘公司管函2025-001号

苏州微淘 (略)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苏州微淘 (略) (以下简称:微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担任苏州微淘 (略) 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微淘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企业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法定义务, (略) 的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苏州微淘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栗#

联系地址: (略) (略) 长桥 (略) 160号龙西大厦16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附: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1、第十五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略) 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略) 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苏州

苏州微淘 (略) 管理人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编号:微淘公司管函2025-001号

苏州微淘 (略)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苏州微淘 (略) (以下简称:微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担任苏州微淘 (略) 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微淘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企业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法定义务, (略) 的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苏州微淘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栗#

联系地址: (略) (略) 长桥 (略) 160号龙西大厦16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附: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1、第十五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略) 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略) 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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