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75项设备资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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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福建省永安市75项设备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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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仁达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20 | |||||||||
评估值(万元) | 358.67 | 账面价值(万元) | 379.03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转让资产中的车辆,其登记权利人为:中铁 (略) 永安分公司。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等事宜。 3.转让底价不含税,增值税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无抵押,无担保、无涉讼。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75项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及车辆。其中,机器设备共72项,主要包括气体保护焊机、钢筋定长切断机、液压油泵、气体保护焊机、吊钩桥式起重机及轨枕模型等;车辆共3项,主要包括小型轿车和叉车等。详见资产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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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清单1.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物(太原)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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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1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向辉 | 成立日期 | 1986-01-06 | |||||||||
注册资本 | 1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8M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内船舶代理;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金属废料和碎 (略) 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水泥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砌块制造;钢压延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农副产品销售;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略) 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85K | |||||||||
批准单位 | 中铁物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0-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铁物(太原) (略) (略) 置的批复(铁物股份工业运营〔2024〕61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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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1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 (略) 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对转让标的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规格、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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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福建省永安市75项设备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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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仁达房地产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20 | |||||||||
评估值(万元) | 358.67 | 账面价值(万元) | 379.03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转让资产中的车辆,其登记权利人为:中铁 (略) 永安分公司。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等事宜。 3.转让底价不含税,增值税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无抵押,无担保、无涉讼。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75项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及车辆。其中,机器设备共72项,主要包括气体保护焊机、钢筋定长切断机、液压油泵、气体保护焊机、吊钩桥式起重机及轨枕模型等;车辆共3项,主要包括小型轿车和叉车等。详见资产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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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资产清单1.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物(太原)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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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1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向辉 | 成立日期 | 1986-01-06 | |||||||||
注册资本 | 1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8M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内船舶代理;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金属废料和碎 (略) 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水泥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砌块制造;钢压延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农副产品销售;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略) 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85K | |||||||||
批准单位 | 中铁物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0-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铁物(太原) (略) (略) 置的批复(铁物股份工业运营〔2024〕61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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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1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 (略) 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对转让标的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规格、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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