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01破13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01破13号通知书
2025皖01破13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01破13号通知书
通知书
(2025)皖01破13号
合肥杨缘房 (略) 、阮永明:
2025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24)皖01破申538号民事 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国林对被申请人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 合肥杨缘房 (略)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合肥杨缘房地 (略) 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 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 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 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2) (略) 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 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18日上午8时40分 在安徽(合肥)创 (略) 四楼第六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 务管理人员必须按照通知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通知书
(2025)皖01破13号
合肥杨缘房 (略) 、阮永明:
2025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24)皖01破申538号民事 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国林对被申请人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 合肥杨缘房 (略)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合肥杨缘房地 (略) 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 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 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 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2) (略) 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 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18日上午8时40分 在安徽(合肥)创 (略) 四楼第六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 务管理人员必须按照通知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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