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标的均以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及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 式对交易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书》原 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承租方 须在收到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全部交纳至中心指定 账户,在交纳上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中心在收到剩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土 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竞租保证金转为租金总额的一部分,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 行账户。 3、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承租押金及其他款项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 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 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 (略) 、 (略) 线、 (略) 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4、承租方承租标的为大棚,地上的构筑物、建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 (略) 、 (略) 线、 (略) 、 (略) 线等附属物所有权人为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通过本次项目出租成交后取得附属物的使用权, 大棚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及地面“附属物”使用、维护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大棚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自行 拆除,恢复原样,无论建造获得出租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6、本次出租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7、在承租大棚期间,争取到的其他政策性补贴,同步核算到建设总成本中,按比例对应核减租金。 8、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 的,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标的规定用途,承租方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以对外出让、出租、抵(质)押等任 (略) 置棚室,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 还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 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 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大棚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解除合同。 1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 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 (略) 办理相关 手续。 14、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大棚,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6、本次出租棚室用于育苗,育苗期结束后可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承租方应具有育苗经验、秧苗用户以及有效资 产。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 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 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