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112破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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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1112破1号公告

公 告

2024年12月23日, (略) (略) (略) 以(2024)苏1112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宝堰镇前隍村民委员会对镇江山水湾 (略) (以下简称“山水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8日以(2025)苏1112破1号决定书指定镇江山水湾 (略) 清算组担任镇江山水湾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山水湾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何律师#,联系地址: (略) (略) 5号旭辉时代大厦26层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水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山水湾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镇江山水湾 (略) 管理人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 (略) , (略) ,镇江

公 告

2024年12月23日, (略) (略) (略) 以(2024)苏1112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裁 (略) (略) 宝堰镇前隍村民委员会对镇江山水湾 (略) (以下简称“山水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8日以(2025)苏1112破1号决定书指定镇江山水湾 (略) 清算组担任镇江山水湾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山水湾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何律师#,联系地址: (略) (略) 5号旭辉时代大厦26层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水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山水湾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镇江山水湾 (略) 管理人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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