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481破2号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财产取回公告
河 (略) 管理人
财产取回公告
〔2024〕金基业破管字第0028号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河 (略) (以下简称“金基业公司”)破产清算,并于 2024年12月17日 (略) 德律师事务所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之规定发布本公告,请尚有 (略) 厂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管理人书面主张取回相应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权属证明。
若逾期未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或虽主张取回但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金基业 (略) 内的财产(已向管理人备案的除外) (略) 的财产,由管理人统一管理 (略) 置。
特此公告。
河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河 (略) 管理人
财产取回公告
〔2024〕金基业破管字第0028号
(略) (略) 于2024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河 (略) (以下简称“金基业公司”)破产清算,并于 2024年12月17日 (略) 德律师事务所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之规定发布本公告,请尚有 (略) 厂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管理人书面主张取回相应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权属证明。
若逾期未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或虽主张取回但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金基业 (略) 内的财产(已向管理人备案的除外) (略) 的财产,由管理人统一管理 (略) 置。
特此公告。
河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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