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9003破1号公告
2024琼9003破1号公告
公 告
(2024)琼9003破1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24)琼90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海南儋州 (略) 清算组对海南儋州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指定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为海南儋州 (略) 管理人。海南儋州 (略) 的债权人应于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向海南儋州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滨海大道121-8号信恒大厦1、6、13层;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儋州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略) 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 告
(2024)琼9003破1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24)琼90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海南儋州 (略) 清算组对海南儋州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指定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为海南儋州 (略) 管理人。海南儋州 (略) 的债权人应于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向海南儋州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滨海大道121-8号信恒大厦1、6、13层;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儋州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略) 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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