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71破3号通知-致东莞市宏为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及各股东、梁志宏、吕醒容、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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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971破3号通知-致东莞市宏为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及各股东、梁志宏、吕醒容、颜灏

(略) (略) 破产清算案件

通知

(略) (略) 及各股东、梁志宏、吕醒容、颜灏: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粤1971破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2025)粤1971破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间;(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方作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有关人员,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之财产、证照、印章、账簿、人事档案、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及社保费用的有关文件、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并说明履行情况(是否未履行完毕)、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其他财产及文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前述企业破产 (略) 、管理人履行义务。若你方未履行前述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有权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另,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若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立即缴纳认缴的出资。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 (略) (略) 东莞大道寰宇汇金中心UCC 8号楼24层

联系人:陈美帆 #;张艳丽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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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破产清算案件

通知

(略) (略) 及各股东、梁志宏、吕醒容、颜灏: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粤1971破申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2025)粤1971破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珠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间;(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方作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有关人员,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之财产、证照、印章、账簿、人事档案、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及社保费用的有关文件、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并说明履行情况(是否未履行完毕)、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其他财产及文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前述企业破产 (略) 、管理人履行义务。若你方未履行前述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有权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另,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若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立即缴纳认缴的出资。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 (略) (略) 东莞大道寰宇汇金中心UCC 8号楼24层

联系人:陈美帆 #;张艳丽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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