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310室房产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310室房产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租期自2024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止,康源大楼南楼309、310室年租金共计#元,康源大楼南楼310室按产权面积比例测算年租金为#.70元。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其它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坐落 | (略) (略) 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310室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3.18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95.32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27.86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10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8年04月01日止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在租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为带租转让,租期至2027年11月29日止。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价即确认对现有该带租的房产出租合同相关条款无异议,具体详见附件原《房屋租赁合同》。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4.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5.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态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5年1月24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2月19日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2月19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9.报名、看样时间: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19日下午5时止 10.咨询地点: (略) (略) (略) 1号温州国际会展中心一期2 (略) 11.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12.咨询及看样电话:0577-# 13.交易方式:采用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
转让方名称 | (略) 工业与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50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3W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79.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温州联合 (略) 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收齐成交款后,向受让方开具房产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2.标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应当承担的主体各自承担。 3.房产过户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承担,房产过户之日起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成交款、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及交付手续。 5.标的办理过户:受让方付清款项后30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标的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受让方支付的购房款转让方将扣除竞买保证金后的余款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受让方。 6.标的已出租的,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原有租赁合同。转让方已收取的租金,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指支付至温州联合 (略) 指定账户之日)前的(含付清款项当天)租金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第二天起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转让合同》样本。 | ||
展示时间 | 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19日下午5时止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姓名 | 吴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0577-#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非法人组织代码证为准;或以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5.8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应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林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50号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310室房产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租期自2024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止,康源大楼南楼309、310室年租金共计#元,康源大楼南楼310室按产权面积比例测算年租金为#.70元。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0)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其它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坐落 | (略) (略) 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310室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3.18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95.32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27.86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10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8年04月01日止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在租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为带租转让,租期至2027年11月29日止。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价即确认对现有该带租的房产出租合同相关条款无异议,具体详见附件原《房屋租赁合同》。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4.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5.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态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5年1月24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2月19日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2月19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9.报名、看样时间: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19日下午5时止 10.咨询地点: (略) (略) (略) 1号温州国际会展中心一期2 (略) 11.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12.咨询及看样电话:0577-# 13.交易方式:采用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
转让方名称 | (略) 工业与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50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3W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79.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温州联合 (略) 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收齐成交款后,向受让方开具房产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2.标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应当承担的主体各自承担。 3.房产过户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承担,房产过户之日起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成交款、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及交付手续。 5.标的办理过户:受让方付清款项后30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标的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受让方支付的购房款转让方将扣除竞买保证金后的余款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受让方。 6.标的已出租的,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原有租赁合同。转让方已收取的租金,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指支付至温州联合 (略) 指定账户之日)前的(含付清款项当天)租金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第二天起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转让合同》样本。 | ||
展示时间 | 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19日下午5时止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姓名 | 吴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0577-#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非法人组织代码证为准;或以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5.8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吴先生、应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吴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林先生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50号 | 网址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