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06破42号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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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内06破42号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略) (略)

公 告

(2024)内06破42号

本院根 (略) 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内蒙古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10日指定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 (略) 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内蒙 (略) (略) (略) ,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五楼会议室,联系人:王秀琴,电话:(略),联系人:石丹,电话:(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内蒙古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5年3月19日下午15时00分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 (略) (略) 十七号法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内蒙古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内蒙古 (略)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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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

(略) (略)

公 告

(2024)内06破42号

本院根 (略) 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内蒙古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10日指定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 (略) 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内蒙 (略) (略) (略) ,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五楼会议室,联系人:王秀琴,电话:(略),联系人:石丹,电话:(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内蒙古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5年3月19日下午15时00分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 (略) (略) 十七号法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内蒙古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内蒙古 (略)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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