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甲和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项目名称 | 河南甲和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 ||
---|---|---|---|
项目编号 | HA2025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433.38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1-2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27 |
项目概述 | 河南甲和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详情请电话咨询。 |
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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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南蒲宏力大道 (略) 以北1001号商铺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杨向辉 | ||
成立时间 | 2014-06-25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X2 | ||
经营范围 | 日用百货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3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长垣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8020.# 万元 | 8183.# 万元 | -162.#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北京中众晟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12-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7964.# 万元 | 8183.# 万元 | -218.#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56.# 万元 | -56.#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中升房地产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垣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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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13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评估价格(万元) | 433.38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59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8183 | 净资产(万元) | 8667.# |
转让方名称 | 长垣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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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LEPWG1W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南蒲街道巨人大道19号 | 经营规模 | 中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谢杰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垣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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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长垣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4-12-2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长垣经济技 (略) 党工委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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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略) 上报名 | 否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2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河南甲和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方案》,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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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史先生、朱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名称 | 河南甲和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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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433.38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1-2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27 |
项目概述 | 河南甲和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详情请电话咨询。 |
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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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南蒲宏力大道 (略) 以北1001号商铺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杨向辉 | ||
成立时间 | 2014-06-25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X2 | ||
经营范围 | 日用百货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3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长垣 (略)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8020.# 万元 | 8183.# 万元 | -162.#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0.# 万元 | -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北京中众晟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12-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7964.# 万元 | 8183.# 万元 | -218.#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56.# 万元 | -56.#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中升房地产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垣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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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13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评估价格(万元) | 433.38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59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8183 | 净资产(万元) | 8667.# |
转让方名称 | 长垣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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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LEPWG1W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南蒲街道巨人大道19号 | 经营规模 | 中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谢杰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垣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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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长垣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4-12-2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长垣经济技 (略) 党工委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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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略) 上报名 | 否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2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河南甲和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方案》,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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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史先生、朱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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