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02破15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2破15号——温州深凡装饰有限公司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5浙0302破15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2破15号——温州深凡装饰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浙 0302 破 15 号之一

2025 年 1 月 20 日,本院根据 (略) 的申请,裁定受

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指定浙

江光正大 (略) 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30 日前,向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府路

新益大厦 A 幢 801 室;联系人:陈柳兰 *、张一帆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深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9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中级人民法

院破产第二法庭( (略) (略)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温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

(略) 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

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

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

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

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长公告.pdf 下载
, (略) , (略) ,温州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浙 0302 破 15 号之一

2025 年 1 月 20 日,本院根据 (略) 的申请,裁定受

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指定浙

江光正大 (略) 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30 日前,向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府路

新益大厦 A 幢 801 室;联系人:陈柳兰 *、张一帆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深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9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中级人民法

院破产第二法庭( (略) (略)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温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

(略) 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

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

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

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

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长公告.pdf 下载
, (略) , (略) ,温州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