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02破6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2破6号——浙江合果科技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浙 0302 破 6 号之一
2025 年 1 月 6 日,本 (略) (略) 的申请, 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指定浙江东瓯 (略) 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6 日前,向浙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万达商 业广场 7 号写字楼四楼;联系人:张轩恺 (略) 、王仁鹏 (略))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合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中级人民 法院破产第二法庭( (略) (略)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 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 (略) 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公 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 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 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 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浙 0302 破 6 号之一
2025 年 1 月 6 日,本 (略) (略) 的申请, 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 指定浙江东瓯 (略) 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6 日前,向浙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万达商 业广场 7 号写字楼四楼;联系人:张轩恺 (略) 、王仁鹏 (略))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合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中级人民 法院破产第二法庭( (略) (略)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 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 (略) 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公 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 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 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 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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