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02破8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2破8号——温州市菲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5浙0302破8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2破8号——温州市菲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浙 0302 破 8 号之一
2025 年 1 月 6 日,本院根据李前程的申请,裁 (略) 菲登文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指定浙江东瓯律 (略) 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11 日 前, (略)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万达商业广场 7 号写字楼四楼;联系人:张轩恺 *、 王仁鹏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中级人民 法院破产第二法庭( (略) (略)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 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略)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 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略) 法定代 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自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 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 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 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 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浙 0302 破 8 号之一
2025 年 1 月 6 日,本院根据李前程的申请,裁 (略) 菲登文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指定浙江东瓯律 (略) 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11 日 前, (略)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万达商业广场 7 号写字楼四楼;联系人:张轩恺 *、 王仁鹏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中级人民 法院破产第二法庭( (略) (略)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 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略) (略)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 直接责 (略) 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略) (略) 法定代 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自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 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 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 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 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