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1103破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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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1103破1号公告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皖1103破1号

本 (略) (略) 清算组的申请于 2025年1月16日裁 (略) (略) 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3日指定安徽苏滁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 (略)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 (略) 中都大道629号蓝天办公楼三楼;联系人:陈冰雨;联系 方式:(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城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城投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2月26日14时 (略) 第四 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已盖章)1公告(城投国泰)(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安徽, (略) , (略) ,滁州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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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1103破1号

本 (略) (略) 清算组的申请于 2025年1月16日裁 (略) (略) 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3日指定安徽苏滁律师事务 (略) (略) 管理人。 (略)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 (略) 中都大道629号蓝天办公楼三楼;联系人:陈冰雨;联系 方式:(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城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城投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2月26日14时 (略) 第四 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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