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破1号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执行方案第三次
2017浙0103破1号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执行方案第三次
杭州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执行方案(第三次)
(略) (略) (略) :
各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结合杭州 (略) (以下简称“田逸公司”)《债务人财产管理及财产变价方案》与财产构成情况,管理人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执行方案》(第二次)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
1、第一顺位:购房消费者债权
依照《 (略)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有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人获得清偿。
2、第二顺位:工程款优先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第三顺位:抵押权债权
《 (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略)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略) 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债权清偿。
4、第四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第二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2日,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27,(略)。除此之外,田逸公司目前还有部 (略) 理的房产、车 (略) 理过程中,故待权属确定、拍卖成交后,管理人适时进行后续分配。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
(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
截止本分配方案做出之日,管理人已认定365户债权,已认定债权金额919,(略)。其中,购房款优先权2笔,购房款优先权金额(略);工程款优先权3笔,工程款优先权金额68,(略);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3笔,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519,(略)(其中土地抵押权浙江省 (略) 为一抵, (略) 杭州分行为二抵;另有田逸之星公寓2幢1301室房屋抵押权);税收债权1笔,税收债权金额 38,(略);普通债权361笔,普通债权金额292,(略);劣后债权1笔,劣后债权金额 (略)。
如在债权分配前有新的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按照上述方 (略) 理。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构成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经管理人核算,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扣除已支出的费用以及需要预留的款项,实际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19,(略),具体如下:
收入 | 项目 | 金额 | 支出 | 项目 | 金额 |
1 | 账户余额 | 27,(略) | 1 | 管理人预留 | 7,(略) |
实际可分配金额 | 19,(略) |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购房优先权,债权金额为(略),鉴于第一次未实际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后,本次分配金额为(略);
第二顺序: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金额为68,(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已实际分配66,(略),本次实际分配金额为2,(略)。 (略) (略) 剩余未分配款项(略) (略) 裁定冻结,故管理人予以预留,暂不分配。
第三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抵),债权金额为238,(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已实际分配34,(略),本次分配金额 16,(略)【本次分配后未全额清偿】。
由于本次分配系第三次分配,其他顺位债权人本次暂不参与分配。具体数额以《杭州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第三次)》为准。
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1、清偿款分配方式与时间
管理人将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将上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至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相应的票据。特别提醒:收款账户必须 (略) 名下的银行账户。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额、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其分配额提存。该部分债权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分配给该部分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管理 (略) 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分配通知时,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受领分配。
4、本执行方案公示期至2025年2月6日,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略) (略) 98 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8楼,赵律师,(略)。
杭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第三次) | ||||||
序号 | 债权人姓名 | 确认债权金额(元) | 债权性质 | 可受偿总金额 | 本次分配金额(元) | 备注 |
1 | 何家玉、刘建伟 | (略) | 购房款优先权 | (略) | (略) | 需配合管理人 (略) 签手续后予以分配 |
2 | 林建凤、何家银 | (略) | 购房款优先权 | (略) | (略) | 需配合管理人 (略) 签手续后予以分配 |
3 | (略) | 64,(略) | 工程款优先权 | 64,(略) | 2,(略) | 其中收取管理担保物报酬(略)元 |
4 | 浙江 (略) | 1,(略) | 工程款优先权 | 1,(略) | (略) | 其中收取管理担保物报酬4000元 |
5 | 浙江省 (略) | 238,(略) | 土地抵押优先权(一抵) | 238,(略) | 16,(略) |
杭州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执行方案(第三次)
(略) (略) (略) :
各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结合杭州 (略) (以下简称“田逸公司”)《债务人财产管理及财产变价方案》与财产构成情况,管理人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执行方案》(第二次)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 (略) 裁定认可。
1、第一顺位:购房消费者债权
依照《 (略)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有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人获得清偿。
2、第二顺位:工程款优先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第三顺位:抵押权债权
《 (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略)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略) 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债权清偿。
4、第四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第二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2日,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27,(略)。除此之外,田逸公司目前还有部 (略) 理的房产、车 (略) 理过程中,故待权属确定、拍卖成交后,管理人适时进行后续分配。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
(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
截止本分配方案做出之日,管理人已认定365户债权,已认定债权金额919,(略)。其中,购房款优先权2笔,购房款优先权金额(略);工程款优先权3笔,工程款优先权金额68,(略);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3笔,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519,(略)(其中土地抵押权浙江省 (略) 为一抵, (略) 杭州分行为二抵;另有田逸之星公寓2幢1301室房屋抵押权);税收债权1笔,税收债权金额 38,(略);普通债权361笔,普通债权金额292,(略);劣后债权1笔,劣后债权金额 (略)。
如在债权分配前有新的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按照上述方 (略) 理。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构成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经管理人核算,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扣除已支出的费用以及需要预留的款项,实际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19,(略),具体如下:
收入 | 项目 | 金额 | 支出 | 项目 | 金额 |
1 | 账户余额 | 27,(略) | 1 | 管理人预留 | 7,(略) |
实际可分配金额 | 19,(略) |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购房优先权,债权金额为(略),鉴于第一次未实际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后,本次分配金额为(略);
第二顺序: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金额为68,(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已实际分配66,(略),本次实际分配金额为2,(略)。 (略) (略) 剩余未分配款项(略) (略) 裁定冻结,故管理人予以预留,暂不分配。
第三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抵),债权金额为238,(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已实际分配34,(略),本次分配金额 16,(略)【本次分配后未全额清偿】。
由于本次分配系第三次分配,其他顺位债权人本次暂不参与分配。具体数额以《杭州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第三次)》为准。
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1、清偿款分配方式与时间
管理人将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将上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至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相应的票据。特别提醒:收款账户必须 (略) 名下的银行账户。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额、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其分配额提存。该部分债权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分配给该部分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管理 (略) 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分配通知时,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受领分配。
4、本执行方案公示期至2025年2月6日,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略) (略) 98 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8楼,赵律师,(略)。
杭州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 (略)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第三次) | ||||||
序号 | 债权人姓名 | 确认债权金额(元) | 债权性质 | 可受偿总金额 | 本次分配金额(元) | 备注 |
1 | 何家玉、刘建伟 | (略) | 购房款优先权 | (略) | (略) | 需配合管理人 (略) 签手续后予以分配 |
2 | 林建凤、何家银 | (略) | 购房款优先权 | (略) | (略) | 需配合管理人 (略) 签手续后予以分配 |
3 | (略) | 64,(略) | 工程款优先权 | 64,(略) | 2,(略) | 其中收取管理担保物报酬(略)元 |
4 | 浙江 (略) | 1,(略) | 工程款优先权 | 1,(略) | (略) | 其中收取管理担保物报酬4000元 |
5 | 浙江省 (略) | 238,(略) | 土地抵押优先权(一抵) | 238,(略) | 16,(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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