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现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略) 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徐 辉,0711-(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徐国全,0711-(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名单
(略) (略)
2025年1月26日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现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略) 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徐 辉,0711-(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徐国全,0711-(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名单
(略) (略)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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