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破165号广州丰利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审核补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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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破165号广州丰利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审核补充的公告

(2024)丰利达破管发字第30-1号

广州丰 (略)

债权审核(补充)的公告

广州丰 (略) 及法定代表人瞿绪浩

(略) (略) 、翟绍庭、广州腾宇共赢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5月22日, (略) (略) 作出(2024)粤01破申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丰 (略) (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6月13日, (略) (略) 作出(2024)粤01破16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 (略) 管理人,负责人为钱少武。

(略) (略) 裁定确认第一批无争议债权后,管理人依据职工债权调查和债权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已经完成了第二批债权审核工作。根据最新审查确认情况,目前暂补充确认了34户38笔债权,债权总额达到17,#。其中,职工债权涉及10户10笔,总额为#;税收债权涉及1户1笔,金额为#;普通债权涉及25户25笔,总额为16,#;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涉及2户2笔,总额为#。

上述债权申报和债权核查意见,管理人已编制《广州丰 (略) 债权核查表(补充)》,供债务人及债权人核对(详见附件),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送达你方。由于此前邮寄给你方的相关资料被退回,管理人未能与你方取得联系,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确保债务人方能核对债权,现同步向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进 (略) 第二批债权核查资料。

请债务人(含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广州丰 (略) 债权补充核查表》中的债权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2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收到你方的债权异议后,将对债权异议进行复核。若因管理人笔误或计算错误导致债权记载有误,将予以更正,更正后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复核后确认债权记载无误的,异议人需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十五 (略) (略) 提起诉讼。

若逾期未发表意见,则视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制作的债权核查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对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 (略) (略) 申请裁定确认。

特别说明:管理人仅向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披露审核认定的破产费用,若双方对此有异议,该异议不影响其对普通债权的核查或核对意见,同时,管理人亦不会将审核认定的破产费用 (略) 进行裁定确认。

关于暂缓确认的和不予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发送书面通知,不纳入本次债权核查的范围。

以上内容,特此报告。

广州丰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国基律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1号汉银广场43层4301-4303室 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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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丰利达破管发字第30号-债权审核补充报告(公司、法代、股东).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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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丰利达破管发字第30-1号

广州丰 (略)

债权审核(补充)的公告

广州丰 (略) 及法定代表人瞿绪浩

(略) (略) 、翟绍庭、广州腾宇共赢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5月22日, (略) (略) 作出(2024)粤01破申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丰 (略) (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6月13日, (略) (略) 作出(2024)粤01破16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 (略) 管理人,负责人为钱少武。

(略) (略) 裁定确认第一批无争议债权后,管理人依据职工债权调查和债权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已经完成了第二批债权审核工作。根据最新审查确认情况,目前暂补充确认了34户38笔债权,债权总额达到17,#。其中,职工债权涉及10户10笔,总额为#;税收债权涉及1户1笔,金额为#;普通债权涉及25户25笔,总额为16,#;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涉及2户2笔,总额为#。

上述债权申报和债权核查意见,管理人已编制《广州丰 (略) 债权核查表(补充)》,供债务人及债权人核对(详见附件),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送达你方。由于此前邮寄给你方的相关资料被退回,管理人未能与你方取得联系,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确保债务人方能核对债权,现同步向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进 (略) 第二批债权核查资料。

请债务人(含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广州丰 (略) 债权补充核查表》中的债权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2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收到你方的债权异议后,将对债权异议进行复核。若因管理人笔误或计算错误导致债权记载有误,将予以更正,更正后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复核后确认债权记载无误的,异议人需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十五 (略) (略) 提起诉讼。

若逾期未发表意见,则视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制作的债权核查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对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 (略) (略) 申请裁定确认。

特别说明:管理人仅向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披露审核认定的破产费用,若双方对此有异议,该异议不影响其对普通债权的核查或核对意见,同时,管理人亦不会将审核认定的破产费用 (略) 进行裁定确认。

关于暂缓确认的和不予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发送书面通知,不纳入本次债权核查的范围。

以上内容,特此报告。

广州丰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国基律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1号汉银广场43层4301-4303室 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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