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2号楼504房
(略) (略) 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2号楼504房
1135.00 元/月/总面积
68.0 ㎡
2025-01-27
2 年
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
2025-02-17
不含管理费,第二年开始(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年),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5-01-27至2025-02-14)
房产
广 (略) (略)
交通便利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竞租方为唯一承租方,不能联合承租物业。
3.本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 (略) 、 (略) 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 (略) 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一、意向方报名后,须在招租公告期满后,按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要求,向出租方提交报名资料。
二、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三、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四、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按合同期首年的二个月租金总额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按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1.租赁物规划用途为住宅,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指定用途出租,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场地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2.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租赁物,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及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互换物业使用、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承租方因此所得收入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不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
4.承租方因自身需要对租赁范围内进行装修、装饰或增加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向出租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报批及备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或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凭证后方可动工。
5.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6.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范本。
(略) (略) 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43号宿舍2号楼504房
1135.00 元/月/总面积
68.0 ㎡
2025-01-27
2 年
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
2025-02-17
不含管理费,第二年开始(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年),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5-01-27至2025-02-14)
房产
广 (略) (略)
交通便利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竞租方为唯一承租方,不能联合承租物业。
3.本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1) (略) 、 (略) 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与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 (略) 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 (略) 或集团下属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一、意向方报名后,须在招租公告期满后,按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要求,向出租方提交报名资料。
二、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三、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四、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按合同期首年的二个月租金总额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按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1.租赁物规划用途为住宅,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指定用途出租,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场地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2.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租赁物,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及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互换物业使用、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承租方因此所得收入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不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
4.承租方因自身需要对租赁范围内进行装修、装饰或增加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向出租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报批及备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或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凭证后方可动工。
5.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6.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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