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03破99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03破99号
2024辽03破99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03破99号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破99号
申请人: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管理人。
负责人:于文胜。
2025年1月6日,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略) 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 (略) 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充分调查,该企业职工已经安置完成。企业自2019年至今无经营活动,无固定资产、无经营场地、无在册人员、无会计账册,无对外担保,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
本院认为,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故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续若有财产追回的,管理人将依法追加分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破产;
二、终结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郭 盈
审 判 员 苑克伟
二O二五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春岩
书 记 员 杜雨柔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破99号
申请人: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管理人。
负责人:于文胜。
2025年1月6日,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略) 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 (略) 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充分调查,该企业职工已经安置完成。企业自2019年至今无经营活动,无固定资产、无经营场地、无在册人员、无会计账册,无对外担保,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
本院认为,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故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续若有财产追回的,管理人将依法追加分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破产;
二、终结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郭 盈
审 判 员 苑克伟
二O二五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春岩
书 记 员 杜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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