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0811破1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 告
(略) (略) (略) 根据安庆经济技 (略) (略) 的申请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2025)皖08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庆经济技 (略) (略) 对安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该案,同时指定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担任安 (略) 管理人。
安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8日17时之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南翔云集3幢5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贾律师*、潮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 (略) 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和账册等资料。
安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安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6日上午 (略) (略) (略) 第十一法庭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变更地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 告
(略) (略) (略) 根据安庆经济技 (略) (略) 的申请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2025)皖08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庆经济技 (略) (略) 对安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该案,同时指定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担任安 (略) 管理人。
安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8日17时之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南翔云集3幢5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贾律师*、潮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 (略) 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和账册等资料。
安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安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6日上午 (略) (略) (略) 第十一法庭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变更地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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