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03破20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4浙0303破20号——温州市长力笔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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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303破20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4浙0303破20号——温州市长力笔业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公告

(2024)浙 0303 破 20号

(略)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嘉源企 (略) 为管理人。本案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长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18 日前,向长力公司管理人(联系人:赵一鸿 (略)、庄洁茹 (略), (略) 三垟街道温州大道 1707 号哼哈大厦 6 楼)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 时 (略) (略) 第十审判庭( (略) (略) (略) 800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长力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长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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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浙 0303 破 20号

(略)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嘉源企 (略) 为管理人。本案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长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3 月 18 日前,向长力公司管理人(联系人:赵一鸿 (略)、庄洁茹 (略), (略) 三垟街道温州大道 1707 号哼哈大厦 6 楼)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 时 (略) (略) 第十审判庭( (略) (略) (略) 800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长力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 (略) 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长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十 (略)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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