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强清1号关于接管中青基业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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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京01强清1号关于接管中青基业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告

关于接管 (略) 的

公 告


(略) 股东及有关人员: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 2024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中青基业”)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3 (略) 高朋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中青基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为顺利开展中青基业强制清算工作,现就中青基业接管事宜告知如下:

一、清算组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所有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职能部门印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公司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所有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及各类资质证书等);

5.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人事档案文件、职工花名册(需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7.公司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执行相关文件(说明哪些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8.其他应移交的资料及财产。

请将上述移交事项制作详细清单。

二、 接管安排

请上述有关人员在收到本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清算组(联系人:杨柳律师#、邱万亚律师#),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清算组。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清算组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三、 责任告知

(略) 受理中青基业强制清 (略) 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中青基业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公告之内容及要求积极配合清算组完成接管工作。如因公司有关人员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导致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中青基业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略) 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七层

联系人:杨柳律师:# *@*aopenglaw.com

邱万亚律师:# *@*aopenglaw.com

附:

1、(2024)京01清申391号《民事裁定书》

2、(2025)京01强清1号《决定书》

3、 (2025) 京01强清1号《公告》


, (略)

关于接管 (略) 的

公 告


(略) 股东及有关人员: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 2024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中青基业”)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3 (略) 高朋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中青基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为顺利开展中青基业强制清算工作,现就中青基业接管事宜告知如下:

一、清算组 (略)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所有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职能部门印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公司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所有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及各类资质证书等);

5.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人事档案文件、职工花名册(需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7.公司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执行相关文件(说明哪些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8.其他应移交的资料及财产。

请将上述移交事项制作详细清单。

二、 接管安排

请上述有关人员在收到本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清算组(联系人:杨柳律师#、邱万亚律师#),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清算组。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清算组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三、 责任告知

(略) 受理中青基业强制清 (略) 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中青基业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公告之内容及要求积极配合清算组完成接管工作。如因公司有关人员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导致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中青基业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略) 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七层

联系人:杨柳律师:# *@*aopenglaw.com

邱万亚律师:# *@*aopenglaw.com

附:

1、(2024)京01清申391号《民事裁定书》

2、(2025)京01强清1号《决定书》

3、 (2025) 京01强清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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