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205破10号受理、债权申报公告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苏0205申10号
202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 (略) 担任你单位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9-3号7楼,联系人:孙莉华,#),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 |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略) (略) (略)
公 告
(2025)苏0205申10号
202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 (略) 担任你单位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9-3号7楼,联系人:孙莉华,#),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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