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113破9号江苏御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2025苏0113破9号江苏御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2025)御翔破管字第008号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苏0113破9号,裁定受理江苏御翔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4日指定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现将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系信息为: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00号长发中心B座二层,联系人文青青,联系电话#。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 (略) 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关的法律后果。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律规定之程序行使权利。
二、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 (略) 管理人已被授权刻制管理人公章, (略) 公章、法人章、财 (略) 经营活动相关的印章均停止使用。
四、 (略) 的破产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破产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略) (略) (略) 定于2025年3月21日15点4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地址: (略) (略) (略) 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御翔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2025)御翔破管字第008号
(略) (略) (略) 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苏0113破9号,裁定受理江苏御翔 (略) (以下简称“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月24日指定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现将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 (略) 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系信息为: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00号长发中心B座二层,联系人文青青,联系电话#。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 (略) 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关的法律后果。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律规定之程序行使权利。
二、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 (略) 管理人已被授权刻制管理人公章, (略) 公章、法人章、财 (略) 经营活动相关的印章均停止使用。
四、 (略) 的破产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破产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略) (略) (略) 定于2025年3月21日15点4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地址: (略) (略) (略) 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御翔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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