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破253号融华实业接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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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破253号融华实业接管公告

(略) 破产清算案

接管公告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员:

经北京 (略) 申请,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京01破申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略) (以下简称“融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京01破25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国枫律 (略) 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 (略)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至破产清算案件终结之日,你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有关人员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有关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六)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现管理人依法通知你方应于2025年2月12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融华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经管理人同意,不 (略) 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收取债权等。同时, (略) 的全部债务要求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的全部债权人,要求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或资料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 (略)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刑法》相关规定、最 (略)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的配合密切相关。你方应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及时与管理人取得联系,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若急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你方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1.管理人地址: (略) (略) 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2.管理人联系人:何红梅、张诗语;

3.管理人联系电话:136 1103 8515、188 1087 8901。


, (略) , (略) ,公安部

(略) 破产清算案

接管公告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员:

经北京 (略) 申请,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京01破申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略) (以下简称“融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京01破25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国枫律 (略) 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 (略)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至破产清算案件终结之日,你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有关人员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有关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六)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现管理人依法通知你方应于2025年2月12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融华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经管理人同意,不 (略) 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收取债权等。同时, (略) 的全部债务要求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的全部债权人,要求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或资料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 (略)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刑法》相关规定、最 (略)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的配合密切相关。你方应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及时与管理人取得联系,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若急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你方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1.管理人地址: (略) (略) 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2.管理人联系人:何红梅、张诗语;

3.管理人联系电话:136 1103 8515、188 1087 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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