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113破2号关于召开南京金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债权申报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5苏0113破2号关于召开南京金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债权申报的公告

公 告

(2025)苏0113破2号

(略) (略) (略) 根据债权人王建春的申请,于2025年1月21日裁定受理南京金 (略) (以下简称“金之浩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朱网祥为管理人负责人。

金之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20日前,向管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政编码:#;联系人:倪静亚、孙雪,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之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略)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形式召开的,则定于2025年3月28日14时30分, (略) (略) (略) 第二十一法庭 (地址: (略) (略) (略) 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形式将由管理人于召开3日前另行通知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7日


,南京

公 告

(2025)苏0113破2号

(略) (略) (略) 根据债权人王建春的申请,于2025年1月21日裁定受理南京金 (略) (以下简称“金之浩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朱网祥为管理人负责人。

金之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3月20日前,向管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政编码:#;联系人:倪静亚、孙雪,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之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略)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形式召开的,则定于2025年3月28日14时30分, (略) (略) (略) 第二十一法庭 (地址: (略) (略) (略) 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形式将由管理人于召开3日前另行通知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7日


,南京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